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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哪些人有资格继承遗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3-01


一、原告诉称。
被继承人杨小与张大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三位子女,即原告与被告张二、张三。被告张小四系被告张二之女。系争房屋系杨小与张大及被告张小四三人按份共有,三人各1/3产权份额。
杨小于2008年1月过世,未留下遗嘱,后张大于2018年7月过世,其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其名下在系争房屋中的全部产权财产由原告及被告张二、张三各继承1/3。
然,张大去世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房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考虑到系争房屋面积太小等问题,协商分割系争房屋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张一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S市1号房屋中杨小与张大相应的产权份额;2.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判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2/9的产权份额的折价款;3.判令被告张二、张小四向原告支付系争房屋占用费,按照每月人民币1,111元计算,从2018年7月17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判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大银行存款及其名下合法财产。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二不同意原告诉请。张二表示原告不尽赡养父母义务,对父母不孝顺,连父亲去世的具体时间都不清楚。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由被告张二夫妇照顾。被告张三经常来看望母亲,但原告几乎从不来探望。母亲去世后的丧葬费,原告也不愿意承担。原告从未就系争房屋的继承与分割与被告协商过。原告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应当少分遗产。
对于房屋占用费,被告张小四也是房屋产权人,不需要给原告费用。
被告张三辩称,同意分割父母遗产,但是不同意原告占2/9的房屋产权份额。原告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
被告张小四辩称,对遗产纠纷不发表意见。被告张小四不同意支付房屋占用费。涉案房屋内有被告张小四的产权和户口,被告张小四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无需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
被告方称,遗嘱是原告方趁母亲神志不清,出于信任,未仔细看内容所签订。
三、本院查明。
被告杨小与被继承人张大系夫妻关系,原告张一、被告张二、被告张三系双方所生育子女,被告张小四系被告张二之女。
被继承人杨小于2008年1月23日报死亡注销户籍。
2014年9月5日,被继承人张大签署“遗嘱”,遗嘱表明系争房屋系张大、杨小及其孙女张小四三人按份共有,各持1/3.杨小2008年病故,并未留下遗嘱,杨小份额由儿女法定继承。遗嘱约定张大去世后,所持房产及各项钱款由女儿张一、儿子张二、女儿张三各1/3,按份继承
2018年7月17日,被继承人张大因病去世。
经查,系争房屋系售后公房,2000年买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杨小、张大及被告张小四三人名下,按份共有,产权各占三分之一。
被继承人杨小的父母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张大的父母先于其死亡。系争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为395万元。同时,原、被告均表示因无法支付折价款,不要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
被继承人杨小生前主要靠被告张三照顾,杨小过世后,被继承人张大由被告张二一家照料,被告张三也常上门探望。因被告张三不居住在上海,故对目前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情况并不清楚。母亲去世后的丧葬费都是被告张二支付的。被告张小四则确认系争房屋目前由其一人居住。
四、裁判结果。
1.S市1号房屋归被告张二、张小四所有,其中被告张二的产权份额为2/3,被告张小四的产权份额为1/3;
2.被告张二应给付原告张一房屋折价款52.67万元、被告张三房屋折价款105.33万元;
3.原告张一、被告张三应配合被告张二、张小四办理将S市1号房屋登记至被告张二、张小四名下的产权变更手续;
4.被继承人张大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原告张一继承17.96元、被告张二继承35.93元、被告张三继承35.93元;
5.驳回原告张一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原告与被告张二、张三作为子女对被继承人杨小、张大的合法遗产均有继承权。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被继承人杨小在生前主要由被告张三负责照顾。杨小过世后,被继承人张大则随被告张二一家共同生活。原告作为女儿,不仅在两位老人生前疏于照料、缺乏关心,更是在老人的后事办理中亦未尽到儿女孝道。
被继承人张大虽生前留有遗嘱称其遗产由原告与被告张二、张三均等继承,但考虑到该遗嘱为原告方拟制,且当时张大年事已高、刚经历大手术,精力必然有所不达,故对庭审中被告张三与证人胡某某陈述的张大对遗嘱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晓,不能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述。且该遗嘱系代书遗嘱,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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