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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怎么判断房产继承协议书是遗嘱还是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2-15


       一、原告诉称
  贾一、王二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还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认定“房产继承协议书”的性质为遗嘱而不是合同,系认定错误,事实应为合同而不是遗嘱。协议书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换取谅解书,使得加害人贾五等人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该目的已经达到。协议书是在朱三、贾四、贾五殴打高六和上诉人王二涉嫌故意伤害罪,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代涉案当事人朱三、贾四、贾五赔偿受害人,目的是换取上诉人王二等受害人的谅解,以便减轻贾五等加害人的刑事处罚。案外人替加害人赔偿受害人,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是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贾五辩称,所谓《房产继承协议书》是被告王二、贾一以追究答辩人之孙贾四参与打架构成伤害罪为名,要挟和胁迫答辩人签下所谓《房产继承协议书》,仅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此协议的实质是遗嘱,而不是合同,而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一致的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老宅院房产中有答辩人之妻王桂芳遗产份额,王桂芳遗产份额应由答辩人、答辩人之长子贾五、答辩人之二孙贾一继承,此协议处分了他人财产也应无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院查明
  原告贾五共有两子,长子贾五、次子贾七,次子贾七与被告王二结婚后育有一子贾一,2005年11月18日贾七因病死亡。后被告王二与高六结婚。
  2015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王二、高六与被告贾五、案外人朱八(被告贾五妻子)、案外人贾四(被告贾五儿子)因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撕打,致高六受伤,经宽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案外人高六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事后双方自行进行协商,被告王二要求将原告贾五名下的老房院四间房屋归被告贾一所有。
  2016年1月10日原告贾五对《房产分配继承意见书》进行修改,2016年1月11日至20日,原告贾五在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贾五把《房产继承协议书》拿给原告贾五签字。2016年1月18日被告王二、案外人高六与被告贾五、案外人朱八、案外人贾四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贾五、案外人朱八、案外人贾四赔偿被告王二、案外人高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170000.00元,被告王二、案外人高六不再追究被告贾五及案外人贾四的刑事责任。被告王二、案外人高六在收到赔偿款后,为被告贾五、案外人朱八、案外人贾四出具了收条及谅解书。
  四,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销于2016年1月所立的《房产继承协议书》。
  五、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房产继承协议书》是遗嘱还是合同。原告贾五认为该协议书是遗嘱,而被告王二、贾一辩称该协议书是合同。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房产继承协议书》内容一致,从该协议书内容上看是原告贾五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原告贾五的单方意思表示,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原告贾五订立的《房产继承协议书》应认定为遗嘱。
  被告王二、贾一辩称该《房产继承协议书》是为了换取被告王二等受害人的谅解,以减轻被告贾五等人的刑事处罚才签订的,但在《房产继承协议书》及《赔偿协议书》中均没有体现相关内容,该《房产继承协议书》并不是附条件的合同,故对被告王二、贾一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通过审理查明原告贾五先后两次亲自修改继承协议,说明该《房产继承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说的欺诈胁迫的事由存在,但原告贾五作为遗嘱人在遗嘱尚未生效前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本案中原告贾五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表明其撤销所立《房产继承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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