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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订立遗嘱时一定要亲笔签名否则会被认定部分无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代书遗嘱纠纷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倪晓鑫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张孙哲、倪建国原系夫妻关系,张孙哲在201022日去世,倪建国在20131127日去世。登记在倪建国名下坐落于诉争房屋系张孙哲、倪建国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倪晓鑫系张孙哲、倪建国之张孙哲,倪晓辉、倪晓泽系张孙哲、倪建国的子女。倪晓辉系倪晓鑫之父。200757日,张孙哲、倪建国二人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待我夫妇百年之后,将诉争房屋全部交给我张孙哲子倪晓鑫继承。该遗嘱由倪建国书写并签字盖章,张孙哲共同捺印。现倪晓鑫要求按照张孙哲、倪建国二人遗嘱内容,继承并所有倪建国名下诉争房屋。

 

二、被告辩称:

倪晓泽辩称:倪晓鑫所出示的遗赠书是假的,倪建国和张孙哲从来没有写过遗赠书,且倪晓鑫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进行佐证,倪晓鑫所示的遗赠书为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倪晓泽质疑倪晓鑫遗赠书的真实性。张孙哲在2010年去世,倪晓鑫在2013年起诉要求继承房屋,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被继承人倪建国和张孙哲生前都是由倪晓泽赡养并养老送终的,并且诉争房屋一直系倪晓泽居住使用。因倪晓泽对被继承人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因此要求继承全部遗产。

倪晓辉辩称:我认可倪晓鑫出示的遗嘱,并且同意由倪晓鑫继承诉争房屋。

 

三、法院查明:

张孙哲、倪建国系夫妻关系,张孙哲在201022日去世,倪建国在20131127日去世。登记在倪建国名下的诉争房屋系张孙哲、倪建国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倪晓鑫系张孙哲、倪建国之张孙哲,倪晓辉、倪晓泽均为张孙哲、倪建国之子女。倪晓辉为倪晓鑫的父亲。除倪晓辉、倪晓泽外,张孙哲、倪建国另育有一子倪晓仁。倪晓仁在1966年出生,198112月因病死亡,死亡时15岁,未婚。

本案庭审中,倪晓鑫主张在200757日时,张孙哲、倪建国二人曾立下遗嘱,将诉争房屋遗赠给倪晓鑫。庭审中,倪晓鑫出示签名“倪建国”的遗嘱一份,内容为:“待我夫妻百年之后,将诉争房屋全部交给我张孙哲子倪晓鑫继承。”遗嘱内容中“倪建国”、“倪晓鑫”上盖有“倪建国印”字样的印章,落款日期为200757日,此外遗嘱按有指印两枚。倪晓鑫主张,该遗嘱系由倪建国书写,指印由张孙哲捺印。

庭审中,倪晓泽申请对上述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法院两次分别委托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及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均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被退回。

法院另查明,张孙哲、倪建国长期与倪晓泽共同生活,倪晓辉长期在河北唐山生活。

 

四、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由倪晓鑫和倪晓泽、倪晓辉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倪晓鑫占房屋份额的2/3,倪晓泽占房屋份额的1/4,倪晓辉占房屋份额的1/12

 

一审判决后,倪晓泽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自书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自书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应当以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倪晓泽虽然对倪晓鑫所出示的遗嘱不予认可,但经法院组织的两次比鉴定均无法进行,同时倪晓泽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否定倪晓鑫所出示的遗嘱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对于倪晓鑫所持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倪晓鑫主张该遗嘱系张孙哲和倪建国夫妻两人的共同遗嘱,但该遗嘱除倪建国的签名外,仅有两枚指印,依照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系张孙哲所按捺,即便指印为张孙哲所按捺,也属于倪建国代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因此遗嘱中涉及到张孙哲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诉争房屋中属于张孙哲的份额应当由倪建国和倪晓辉、倪晓泽依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诉争房屋中属于倪建国的份额应当依照遗嘱内容,由倪晓鑫继承。法院因考虑到倪晓泽长期和张孙哲、倪建国共同生活,在生活上照顾被继承人较多,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再结合以上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倪晓泽再分配遗产份额时酌情予以多分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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