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远团队办理了大量的遗嘱继承纠纷,本案件就是太远遗嘱继承团队办理过的一件遗嘱继承纠纷,现将此遗嘱继承案件改编为案例的形式,本案件涉及了,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继承纠纷类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晨诉称:王帆和李泽明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生育了王晨、王三、王恒、王英、王雯。王帆和李泽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诉争房屋一套。2007年1月17日,王帆和李泽明分别立下遗嘱,将他们在诉争房屋中享有的份额,在他们去世后遗留给我个人所有。王帆在2011年8月20日去世,李泽明在2016年2月5日去世,因继承问题原被告发生争执,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诉争房屋归我自己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恒、王雯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英辩称:我没见过母亲签字,对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有异议,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三、法院查明:
王帆与李泽明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王恒、王雯、王三、王英、王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诉争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于王帆名下。
2007年1月17日,王帆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立遗嘱人:王帆,男,1922年9月28日出生,现住于诉争房屋。诉争房屋的产权系我与妻子李泽明共同所有(房产证登记在我本人名下)。目前诉争房产没有设立抵押、担保、我本人也无债务负担。为防止我去世后,子女因上述房产发生纠纷,特自愿立遗嘱如下:将诉争房屋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在我去世后,遗留给王晨个人共同所有。本遗嘱委托李(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101号)作为遗嘱执行人。本遗嘱一式三份,由我及执行人各收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立遗嘱人:王帆,2007年1月17日”。
同日,李泽明也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李泽明,女,1925年5月23日出生,现住诉争房屋。诉争房屋的产权系我与丈夫王帆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房产证登记在王帆名下)。诉争房屋没有设立抵押和担保、我也没有债务负担。为预防我去世后,因上述房产发生纠纷,特此立下遗嘱:将诉争房屋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在我去世后,留给荆个人所有。遗嘱委托李,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朝阳区101号,作为遗嘱执行人。此遗嘱一式三份,由我本人和执行人各收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立遗嘱人:李泽明,2007年1月17日”。
2011年8月20日,王帆死亡。2016年2月5日,李泽明死亡。现王晨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归王晨所有。
公证遗嘱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公证遗嘱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位于朝阳区的诉争房屋系李泽明和王帆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帆和李泽明生前分别立下了公证遗嘱,江苏政府那个屋各自所有的份额在死后留给王晨个人所有,该遗嘱合法有效。
在王帆和李泽明死亡之后,应当依照两人的遗嘱办理继承。因此王晨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是中国首家专业办理“遗嘱纠纷”案件的律师服务团队品牌!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遗嘱继承案件经验的专业房产律师组成。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大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后,总结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对、、、进行过大量案例研究,系统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遗嘱继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秉承“集体研究、群策群力、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为客户制定详尽、合理、实用的诉讼方案,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