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李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屋归原告继承,原告支付二被告相应折价款。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三人,即李某军、李某文和李某兰。李父于2005年1月22日去世,李母于2013年3月23日去世。李父与李母留有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屋,现原告起诉要求继承。
被告辩称
李某文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与我父母共同居住34年,我父母都是我一人赡养的,要求多分遗产。我父母都是离休干部,不需要儿女提供资金,他们最需要的是陪伴、照顾,特别是进入年老体弱阶段后,儿女们的陪伴和照顾显得格外重要。我与我父母刚开始居住在3号,后来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我与我父母共同生活期间,一家五口的一日三餐均是我爱人张某山承担。我生活有特殊困难,应当多分遗产。
我没有其他住房,如因为母亲李母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就要废除遗嘱,申请强制执行,将我陷于居无定所或远离京城购买廉价房屋,都是我难以接受的。我要求继承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屋的85%的份额,两套房屋都归我,我给李某军、李某兰15%的折价款。
李某兰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事实。我主张法定继承,要求三个继承人平均分配。在分割遗产时,李某兰要求分得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可以分给李某军或李某文,由分得1号房屋的继承人支付李某兰相应折价款。
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双方生有子女三人分别为李某文、李某兰和李某军。李父于2005年1月22日死亡,李母于2013年3月23日死亡。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李父与李母的父母,均先于李父与李母死亡。
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屋系李父与李母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李父名下。关于上述两房屋的继承,原、被告双方均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其中李某军和李某兰主张三子女平均继承,李某文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由其分得85%的遗产。审理中李某文提交李父的骨灰安置协议、骨灰安放证、火化证明、李父和李母生活照片多张、2010年11月24日李母所写日记、李父住院病案、李母住院病案、病危通知书、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李母工资发放签名表等证据证明其与被继承人李父和李母长期共同居住,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父骨灰安置协议书载明李某文作为逝者李父亲属全权代表与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签订了《骨灰安置协议》。李父骨灰安放证载明家属李某文。李某文提交的多张照片证明其与李父和李母共同生活多年。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屋由李某文继承;
二、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由李某军继承;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李某军支付李某文房屋折价款3725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李某军支付李某兰房屋折价款2910000元;
五、驳回李某军、李某文、李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屋系李父与李母夫妻共同财产,已办理产权登记,故上述房产属于李父与李母的遗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李父死亡时上述两房屋的一半份额为李母所有,另一半份额为李父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现未有证据证明李父死亡前留有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父的父母先于李父死亡,故李父死亡后,其遗产应由李母、李某文、李某兰、李某军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李母于李父遗产分割前死亡,现未有证据证明李母曾表示放弃继承李父的遗产,故李母继承李父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李母的父母先于李母死亡,故李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李某文、李某兰、李某军。现未有证据证明李母对诉争房屋的继承及其继承李父遗产的权利留有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至此李母对诉争房屋所占有的一半份额及继承李父遗产所得份额,由李某文、李某兰、李某军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屋由李某文、李某军和李某兰共同继承,其中李某文继承50%的份额,李某军继承30%的份额,李某兰继承20%的份额。
在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屋的具体分割上,李某军和李某文均主张要求分得两房屋,给其他继承人折价款,但考虑到李某文现仍在上述房屋居住为执行方便,北京市西城区2号房屋由李某文分得,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由李某军分得,李某军支付李某文和李某兰相应折价款。折价款的数额根据房屋面积、具体份额,按双方协商的单价每平米10万元计算。经计算,李某军应支付李某文折价款3725000元,应支付李某兰折价款29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