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恩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周密的遗产(约150598元)。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周密于2010年10月10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女儿。被继承人死后留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股票账户。被告周倩在2011年案件中,放弃了该案调解内容以外的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故周倩不享有继承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周恩恩民辩称,其自愿放弃应分得的部分,并将该部分赠与原告,被继承人的该部分遗产应由原告一人继承。
三、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倩与妻子马芳(2007年7月28日死亡)生育二子一女,被继承人周密为其女,周密与被告周恩恩民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即原告周恩恩。2010年10月10日,周密因病去世。截止2017年4月28日,被继承人周密名下账户中资产余额为152749.31元,该部分遗产未进行分割。
另查明,周倩曾因周密名下的房产继承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进行调解,周倩在调解笔录中确认其同意放弃周密名下的其他全部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成都市死亡证明书、民事调解书及调解笔录、历史成交情况表、资金情况表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四、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周密名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中的资产余额(截止2017年4月28日资产余额为152749.31元)归原告周恩恩所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五、律师点评
被告周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答辩权,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本案中被继承人证券账户中的资金属于被继承人的遗留的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因被告周倩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已明确放弃对被继承人名下其他财产的继承,且在庭审中被告周恩恩民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将其应继承部分赠与原告,故本案争议被继承人的股票账户内资金152749.31元归原告周恩恩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