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芳、周党、周明诉称:被告吴黄红诉被告曾东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原告认为该民事判决书明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9月22日,被告曾东星的妻子周大达生前在其丈夫有外遇和私生子、不照顾身患绝症的妻子及女儿因家庭不和而自杀的情况下,自书遗嘱指定三原告共同继承其与被告曾东星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份额。但被告曾东星拒不履行该遗嘱,企图霸占全部财产,因此,三原告于2014年3月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和转继承纠纷诉讼,2014年9月24日,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2月30日,三原告诉被告曾东星遗产继承纠纷和转继承纠纷两案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被告曾东星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发现自己转移的证券股票和银行存款共计630余万元被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被告曾东星串通被告吴黄红,被告吴黄红于2015年8月5日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曾东星承担合伙期间的亏损6323782元的债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黄红和被告曾东星明知遗产继承纠纷和转继承纠纷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说明实情,导致人民法院没有及时通知三原告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三原告从未知晓该案,故未申请参与诉讼。现被告曾东星在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要求三原告承担600万元的债务。因此,三原告认为该合伙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其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影响三原告继承遗产的数额,三原告应当参与该案的审理。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曾东星辩称:被告吴黄红对被告曾东星的提起诉讼有理有据,被告曾东星表示理解;被告曾东星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程序是合法的;被告曾东星在亡妻周大达死前一直都设法为其进行最好的治疗,对女儿也是花费巨大财力送其出国深造,家庭的不幸并不因此而减少对债权人应负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曾东星为支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合伙协议1份,拟证明被告曾东星与被告吴黄红签订的协议是真实的,签订时间是2011年12月22日。
三、本院查明
原告周芳与其余二原告系母女关系,被告曾东星已故的妻子周大达系原告周芳的女儿,在周大达去世前,周大达与被告曾东星的女儿敏敏去世。2012年9月22日,周大达书写遗嘱1份:将其与被告曾东星的家庭财产的50%由三原告平分。周大达于2013年6月11日因病去世。三原告于2014年3月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2014年9月24日,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三原告诉被告曾东星转继承纠纷两案。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黄红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合伙协议之诉,后被告曾东星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本院的民事判决书。因此,三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另查明,被告吴黄红诉被告曾东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吴黄红诉称要求被告曾东星对承包期间的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50%的责任,即被告曾东星应承担6323782元的债务。诉讼中,被告吴黄红提交了《承包协议书》、《合伙协议》、《关于提交解除承包协议书和缓交承包金的报告》、《协议书》、合伙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表、金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催款函》复印件各1份。被告曾东星对被告吴黄红所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为:2011年12月19日,被告吴黄红与金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承包金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石榴寨金矿签订了《承包协议书》。
四、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所引用法律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第(一)项、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吴黄红与被告曾东星在合伙承包限公司经营权期间所产生的亏损12657563.71元,由被告曾东星承担600万元”之判决;
二、驳回原告周芳、周党、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五、律师点评
被告吴黄红在起诉被告曾东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时正值三原告诉被告曾东星继承纠纷和转继承纠纷两案的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曾东星知道被告吴黄红诉自已,且到庭参加诉讼。合伙协议纠纷的裁判结果对遗产的多少有直接影响,关系到继承纠纷和转继承纠纷二案中遗产分配的具体数额,而被告曾东星没有告知三原告,致使三原告未能依法参加到被告吴黄红与被告曾东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中,丧失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因三原告与被告吴黄红诉被告曾东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审理该案时诉讼主体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应予撤销,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