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裁定后,史志龙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就生效判决已经处理的事项再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所涉纠纷的案由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标的明显是不一致的,是民事案由规定中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相并列的同级别案由之一,上诉人完全有权利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原继承纠纷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及时行使释明权督促上诉人另行起诉。
二、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黄征在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三、本院查明
在2015年1月5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之前,上诉人从未以此借条向法院提起过诉讼,根本谈不上重复起诉的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实存在过继承纠纷,但因本案与继承纠纷并非同一诉讼标的,当事人也仅是形式上一致,上诉人既无权在双方继承诉讼中提起反诉,实际上也没有在双方继承诉讼中提起反诉,仅是将本案所涉借条作为继承案件中抗辩证据之一提交继承纠纷的审理法院。继承案件审理法院不应当也并未对继承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上诉人提出的抗辩证据之一进行实体审理,未进行实体审理当然不可能做出过任何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最后,上诉人于2015年1月5日第一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原告不能因同一事由再进行起诉”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上诉后,本案由中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现一审法院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不进行实体审理实为不妥。况且,本纠纷在一审法院已经进行过两次审理的情况下,上诉人既然有权利单独起诉,如再要求上诉人就原继承纠纷提起再审,对方再次应诉,法官再次审理一次,不但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最关键的是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纠纷多年,继承案件已审理过多次,且生效判决已部分执行,走入再审程序必然有损司法权威及严肃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四、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律师点评
上诉人史志龙与被上诉人黄征在合同纠纷中,上诉人所主张其父亲黄兴、母亲占掌生前向其借款126万元炒股。在双方继承案件中,上诉人自应诉开始就提出了被继承人遗产应先清偿债务的答辩,民事判决对史志龙的抗辩以理由不足为由,未予以采信和支持。史志龙不服判决上诉后,民事判决对上诉人被继承遗产应先清偿债务的主张未予以认定。上述判决已生效。上诉人称本案所涉纠纷的案由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法定的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标的明显不一致,上诉人有权利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上诉人就生效判决已处理的事项再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