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上诉人李正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及撤销“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正信负担”的判决,依法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规避了涉案20万元遗产争议属于继承纠纷的事实,继而规避了继承纠纷案由。1、对于涉案20万元遗产之争议属于继承纠纷这纷争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规避,执意将上诉人提起的房屋确权纠纷与被上诉人腾腾提出的所谓反诉即继承纠纷进行合并裁判,以致该裁判理由与结果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2、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章子将其继承权赠送给被上诉人腾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错误的,继承权是不能赠与的。
二、一审法院规避对继承纠纷主要案件事实的审理。1、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就继承纠纷提出的如两份《遗嘱》的产生和效力、遗产(包括20万元房屋等财产的价款和2011年5月19日的《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即保险金、抚恤金等)的分割、安葬费用的分摊等诸多争议焦点事实和主张,断章取义、只字不提。上诉人始终坚持继承纠纷案涉及的2011年4月5日的《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2011年5月19日的《遗嘱》是在立遗嘱人的弟弟等人胁迫之下所立,并没有证据证明该份《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该份《遗嘱》是无效的;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主张未予处理,被继承人的20万元至今尚未分割,被上诉人没有理由向同为继承人的上诉人主张给付这20万元遗产。综上,一审法院不应将上诉人的确权纠纷作为本诉与被上诉人的继承纠纷作为反诉而合并审理,应告知被上诉人另行起诉或驳回反诉请求。一审的判决剥夺了上诉人在继承纠纷中的诉讼权利也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继承权。
二、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腾腾答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中,被上诉人腾腾提出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中的反诉除具备一般条件外,在主体、管辖法院及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均基于上诉人李正信与被上诉人腾腾的母亲汪敏签订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协议》及汪敏的指数《遗嘱》,在诉讼请求上具有高度的关联性;2、被上诉人章子不是转让继承权,而是依法转让其财产所有权,其赠与行为合法有效;3、上诉人称2011年5月19日的《遗嘱》是被继承人汪敏受胁迫所写的,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核实,讼争房产所有人为汪敏(已故)、共有人为李正信,审批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故讼争房产系李正信夫妻共同财产。3、章子自愿将其名下的10%遗产赠送给腾腾,并出具书页申明,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予以采信。根据《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书》,汪敏(已故)已无权处分涉诉房产及储藏室。汪敏(已故)2011年5月19日遗嘱是对2011年4月5日的遗嘱内容变更即对李正信应支付其的200,000元财产折价款作出新的遗嘱分配,两遗嘱内容有抵触时当以后一份遗嘱为准。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讼争房屋和储物室的房产是李正信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腾腾母亲婚前财产。
经查,讼争房屋和储物室已于2009年12月1日在玉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产所有权人为汪敏(已故)、共有人为李正信。故讼争房屋和储物室的房产是李正信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李正信是否应向腾腾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具体数额,经查,腾腾有权利要求李正信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200,000元。理由:1、根据合法有效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书》及李正信出具给汪敏(已故)的《欠条》约定,李正信应支付汪敏(已故)财产折价款20万元。2、汪敏2011年5月19日书写的《遗嘱》,是生效的《遗嘱》,对遗产进行了分配即腾腾继承90%,章子继承10%。3、章子系汪敏(已故)母亲,其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申明》,自愿将其享有的10%继承权赠送给外孙即腾腾。
四、裁判结果
综上,上诉人李正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关于上诉人李正信称被上诉人腾腾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作为反诉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上诉意见,经查,虽然在诉讼标的上有些出入,但双方的诉讼请求均是基于上诉人李正信与汪敏所签订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书》及汪敏自书的《遗嘱》这一事实所提出的,双方诉求是基于相同的事实,且双方的诉求具有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二款“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规定,一审将双方的诉讼请求作为本诉与反诉予以合并审理于法有据,予以确认。关于被上诉人章子将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让给被上诉人腾腾,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转让的是财产权,而不是继承权。另,一审判决根据《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书》、上诉人李正信出具的《欠条》及本案中生效的《遗嘱》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作出了处理,并无不妥,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