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胡先生起诉称:我和杜女士系夫妻关系, 196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子,长子胡某甲,次子胡某乙, 2005年11月18日胡某乙病故,与被告唐女士有一子胡乙。我有房产二处,迁建家属楼302室及A地XX村老宅院。2015年11月4日下午,被告唐女士与其现任丈夫霍先生在A地XX村老宅院与被告胡某甲、齐女士及胡甲发生争执后动手打架,导致双方受伤。后经派出所调解,被告胡某甲、齐女士一次性支付霍先生、唐女士赔偿金170000.00元。但被告唐女士又要求我将老宅院由被告胡乙继承,否则不出具谅解书。在被告唐女士欺诈、胁迫及我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了《房产继承协议书》并按手印。被告唐女士在收到170000.00元后才在谅解书上签字,表示不追究胡甲的刑事责任。该《房产继承协议书》是无效的,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被欺诈、胁迫和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应予以撤销。所以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依法撤销《房产继承协议》;2、由三被告承担所涉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唐女士、胡乙答辩称:《房产继承协议书》于2016年1月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签订的,已经履行了一年多,不具备法定撤销条件。协议书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换取谅解书,使得加害人胡某甲等人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该目的已经达到。该协议书是为换取被告唐女士等受害人的谅解,减轻被告胡某甲等人的刑事处罚。案外人替加害人赔偿受害人,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是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不妥之处。被告胡某甲等人因此受到了较轻的处罚,签订协议的目的已经达到。XX村老房院由被告胡乙享有相应的权属合情合理合法。被告胡乙是原告的孙子,按照代位继承被告胡乙代为继承相应的房产份额。原告在签订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不符合合同撤销的条件。就房产分配问题,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形式愿意分配给被告胡乙,原告诉称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该协议书的性质为合同,而不是遗嘱,应依法严格区别各自撤销的法定条件。如果原告的诉请被支持,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被告胡某甲答辩称:协议书中的房产是我父亲胡先生的,由我父亲胡先生说了算。
三、法院查明
原告胡先生、杜女士夫妻二人共有两子,长子胡某甲、次子胡某乙,次子胡某乙与被告唐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胡乙,2005年11月18日胡某乙因病死亡。后被告唐女士与霍先生结婚。2015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唐女士、霍先生与被告胡某甲、案外人齐女士(被告胡某甲妻子)、案外人胡甲(被告胡某甲儿子)因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撕打,导致霍先生轻伤二级。事后双方自行进行协商,被告唐女士要求将原告胡先生名下的XX镇A地XX村老宅院四间房屋归被告胡乙所有。2016年1月9日原告胡先生亲笔书写了《我的房产分配意见》,该意见内容:“鉴于胡某甲和唐女士因我房产权问题造成纠纷,唐女士领外人进入我家院内,故互相发生斗殴,为了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特把房产分配意见如下:我共有房产两处,一处楼房,一处老宅院,老宅院有正房四间。楼房仍归我所有,XX村老房我愿意把西两间所有权给胡乙所有,东两间等我死后继承权归胡乙。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立据人:胡先生”。
2016年1月10日原告胡先生对《房产分配继承意见书》进行修改,修改后内容:“此项协议是关于胡先生,今年70岁,膝下有二个儿子。老大胡某甲,夫妻生有一子叫胡甲,22岁。老大夫妻结婚一直合住在胡先生单位分得的迁建家属楼302号房屋里。老二胡某乙夫妻生有一子胡乙,今年18岁,正在上学,胡乙在8岁时其父亲胡某乙突然因病去世。胡先生一生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在XX镇迁建家属楼,一套在XX村老宅院。为避免将来再次发生房产纠纷,特立如下遗嘱(胡先生意见如下):1、XX村老宅院有正房四间,胡先生愿意把西面两间房屋所有权给孙子胡乙所有。东边两间房屋所有权归胡先生所有,待无生之年后归胡乙继承。他人不得干涉。2、XX镇迁建家属楼的所有权归胡先生所有和支配。3、胡先生死后的XX村的老宅院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由胡乙继承。与胡某甲夫妻、儿子胡甲没有任何关系。4、胡先生死后,胡乙享受继承权后,老宅院及土地房屋如有国家集体个人所有补偿包括所有建筑和土地拆迁款,胡乙一人所有,与胡某甲夫妇、胡甲没有任何利益关系。胡先生”。
2016年1月11日至20日,原告胡先生因病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唐女士把《房产继承协议书》拿给原告胡先生签字。此协议一式四份,由相关当事人和中间人保存。2016年1月18日被告唐女士、案外人霍先生与被告胡某甲、案外人齐女士、案外人胡甲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胡某甲、案外人齐女士、案外人胡甲赔偿被告唐女士、案外人霍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170000.00元,被告唐女士、案外人霍先生不再追究被告胡某甲及案外人胡甲的刑事责任。被告唐女士、案外人霍先生在收到赔偿款后,为被告胡某甲、案外人齐女士、案外人胡甲出具了收条及谅解书。
四、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胡先生撤销于2016年1月所立的《房产继承协议书》。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房产继承协议书》是遗嘱还是合同。原告胡先生认为该协议书是遗嘱,而被告唐女士、胡乙辩称该协议书是合同。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房产继承协议书》内容一致,从该协议书内容上看是原告胡先生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原告胡先生的单方意思表示,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原告胡先生订立的《房产继承协议书》应认定为遗嘱。被告唐女士、胡乙辩称该《房产继承协议书》是为了换取被告唐女士等受害人的谅解,以减轻被告胡某甲等人的刑事处罚才签订的,但在《房产继承协议书》及《赔偿协议书》中均没有体现相关内容,该《房产继承协议书》并不是附条件的合同,故对被告唐女士、胡乙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通过审理查明原告胡先生先后两次亲自修改继承协议,说明该《房产继承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说的欺诈胁迫的事由存在,但原告胡先生作为遗嘱人在遗嘱尚未生效前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本案中原告胡先生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表明其撤销所立《房产继承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