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温先生起诉称:我和XX开发商于2012年6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出资35万元购买XX开发商开发修建的商品房一套,付款方式是合同签订当天,我支付首付款12万元,剩余23万元向银行贷款。合同约定XX开发商于2013年7月1前将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30天的,我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我要求解除合同,XX开发商应于收到解除合同通知30天内,退还我全部已付款项,同时向我支付2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12万元首付款,并于2012年8月1日,由XX开发商作为担保人,我与XX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后XX银行将剩余购房款23万元转入了XX开发商指定的账户。此后我每月都按照约定按时还款,时间很快就到了2013年8月5日,但却不见XX开发商向我交付房屋,无奈之下,我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我和XX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XX开发商退还我已付的购房款12万元及已还的贷款数额度,及违约金2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开发商答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温先生和被告XX开发商于2012年6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温先生购买XX开发商开发修建的商品房一套,付款方式是首付加按揭,另合同对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也做出了约定。后期满后,XX开发商没在约定期限内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温先生,所以温先生才起诉到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原告温先生和被告XX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XX开发商退还温先生所交的12万元购房款及2万元违约金,并赔偿温先生已还贷款的经济损失。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分别和被告XX开发商及XX银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这两份合同依法有效。所以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请求解除与第三人XX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合同解除后,原告已交付的购房款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违约金主张,因被告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