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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了被拆除房屋的状况,但未约定被搬迁人及安置房屋, 立约人未能获得拆迁补充的权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3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沈好诉称:2005年9月22日,我与我弟弟王大、父亲王泰跟被告签署《房屋拆迁协议书》,明确约定:X路北马路东侧的住宅房院中正房4.5间产权属于我所有,并约定拆迁补偿按照全体村民同等待遇予以补偿。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我所有房屋拆除,但我至今仍未收到任何拆迁补偿。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我在AA小区安置补偿225平方米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某村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依据拆迁协议书起诉的,但双方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安置补偿只针对房屋所有权人即原告父亲王泰。村委会已经向王泰交付了房屋,王泰后来将房屋全部赠与其子王大。原告曾起诉弟王大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定安置的三套房屋归其所有,在该案中,原告也承认已经为其父安置了房屋。村委会已经按照拆迁安置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泰系北京市密云区某镇AA村村民,沈好系王泰之女,王大系王泰之子。王泰之妻杨没于1994年去世。

  2005年9月22日,王泰、王大、沈好与某村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经过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将乙方位于X村北马路东侧的住宅房院等地上建筑物进行拆除。二、被拆迁房屋现状:1、北正房4.5间,长14.93米,宽6.02米,面积89.88平方米。房屋结构:基础50砖墙地源主体37红砖墙,平房顶水泥钢筋混凝土铝合金窗口。建房时间:1997年。3、西厢房1间,长2.5米,宽3.48米,面积8.7平方米。房屋结构:主体砖墙、平房顶木结构水泥钢筋。建房时间:2005年。4、南房(南倒座)4间,长14.93米,宽5.4米,面积80.62平方米。房屋结构地基红砖,主体24红砖墙,平房顶木结构水泥钢筋。建房时间:2005年。5、乙方有正式户口4人,常住人口7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沈好、王大。三、院内院墙及其他附属物:……八、其他事项:(1)北正房4.5间产权属于沈好所有。(2)西厢房1间和南平房4间,产权属于王大所有。以上事宜拆迁补偿以做参考,回迁后以优先政策选楼,每月拆迁未住进楼前,每月10号前领取当月房租费200元整……”

  2012年12月12日,王泰与王大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主要内容为:赠与人王泰于1997年经审批在AA村北路东建正房5间,南倒座5间,厢房1间,合计11间,属于赠与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AA楼房安置办法,赠与人所有的5间正房安置楼房225平方米,全部赠与儿子王大,南倒座、厢房等安置楼房及补偿等也赠与给王大等内容。某村村委会在房屋赠与协议上加盖公章。

  2012年12月25日,王大与某村村委会签订AA村一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拆迁人:某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被拆迁人:王大(以下简称乙方)……二、一期安置:安置位于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面积为87.15平方米……”2012年12月26日,王大与某村村委会签订AA村二期楼房搬迁安置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搬迁人:某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被搬迁人:王大(以下简称乙方)……三、乙方住宅状况1.乙方原住宅正房5间。2.一期安置楼房在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建筑面积为87.15平方米。四、二期安置楼房:在一期安置基础上,安置第二套楼房,第二套楼房安置在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建筑面积107.6平方米。五、安置总面积194.75平方米,超出面积0平方米……”

  按照AA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上述两套楼房安置补偿后,被搬迁人王大尚有部分面积未获补偿,王大于2014年2月26日补交第三套楼房超出安置补偿面积房款16.628万元,并获得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楼房。

  沈好曾起诉王大,要求确认村委会已经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归沈好所有,但因其提交证据不足被驳回。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好的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泰、王大、沈好与某村村委会于2005年9月22日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了被拆除房屋的状况,但未约定被搬迁人及安置房屋;王大与某村村委会又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了AA村二期楼房搬迁安置协议,约定了被搬迁人及安置房屋具体坐落;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楼房系在王大尚未被安置补偿的面积基础上向某村村委会补交超出补偿安置面积差价款16.628万元所得。结合原告沈好现有证据来看,某村村委会并未与沈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在(2016)京0118民初xxxx号案件中,沈好认可村委会已经对拆迁房屋进行了安置补偿,要求确认交付王大的房屋归其所有,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又提起本案之诉,称三套楼房是补偿王大的,自己的份额并未补偿,故要求给其在AA小区提供225平方米房屋。村委会已经按照协议,为王泰提供了安置房。现沈好起诉要求村委会再给其提供安置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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