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先生起诉称:2012年8月1日,我和被告XX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我出资150万元购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一套,合同约定了XX开发公司交房时间是2012年10月底前。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150万元的购房款,被告为我出具购房款收据一张,由项目部负责人蔡某签字,并盖有XX开发公司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同时我和被告还在当地房管局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现在已经到了交房期限,我多次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产权登记,被告XX开发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所以请求法院确认我和被告XX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且由XX开发公司协助我办理产权登记并交付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开发公司答辩称:我和原告黄先生之间并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原告黄先生和我公司蔡某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2年8月,原告黄先生和被告XX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黄先生出资150万元购买XX开发公司开发修建的某楼盘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10底之前。合同签订后,原告黄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50万元,项目部负责人蔡某为其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由黄先生签字,并盖有XX开发公司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同时双方还到当地房管局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越来越近,黄先生见XX开发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交房,便多次主动找XX开发公司履行交付及协助办证的义务。但是遭到XX开发商拒绝。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XX开发公司协助原告黄先生办理产权登记并交付房屋。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固定,所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XX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登记,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对于被告辩称是原告与蔡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因为XX开发公司没有举证,所以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