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花女士起诉称:2006年11月,我和被告夏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购买夏先生在北京市的安置房一套,房屋总价为3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由我支付3万元定金,剩余购房款等到被告夏先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为我办理产权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3万元购房定金,2007年3月,被告夏先生取得房产证,但迟迟不见夏先生为我办理过户登记,我找到夏先生,要求变更登记手续,夏先生却拒不办理,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夏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我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夏先生答辩称:我和花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我们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我没有义务继续履行。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夏先生在北京XX村有一套平房,2004年年底,XX村被拆迁,夏先生分得了3套安置房,2006年10月正在准备资料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被告夏先生和原告花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夏先生要将安置房中其中一套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花女士,合同对房屋的位置,价格,付款方式等都做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花女士按照约定向夏先生支付了3万元购房款,剩余房款待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结清。2006年12月20日,被告夏先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夏先生见房价上涨厉害,不愿为原告花女士办理过户登记,后花女士找到夏先生,要求协助办理过户一事,被夏先生拒绝,经多次协商未果,花女士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夏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花女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本案中被告夏先生辩称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时签订的,主张该合同无效得不到法院支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防止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或者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损害被转让人和房地产真正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该条规定属于管理型的禁止规范,而非效力型的禁止规范,而对于合同效力发生影响的一般是效力型的禁止规范。所以该条规定不影响本案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