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田先生起诉称:我是外地人口一直在北京工作,2005年4月1日,K房产公司称购买他们开发的房产,就可以帮我们外地人落户北京,于是我和K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我购买K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约定为30万元,付款方式分2次付清,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10万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购房款。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就在我筹备剩余20万元时,我才听说K房产公司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属于非法项目,并且K公司承诺的能帮助落户北京也是骗人的,后我找到K公司,要求退房,但是K公司拒不退房,无奈之下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我和K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K公司退还我所支付的购房及利息。
二、被告辩称
被告K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K房产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来购买自己的楼盘,已达到营销的目的,便谎称购买他们的楼盘,就可以帮助外地人办理北京户口,原告田先生在北京工作,很想在北京落户,于是便与K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田先生购买K房产公司楼房一套,房屋成交价为3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支付首付款10万元,剩余2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田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但是之后田先生才得知K房产公司开发的该套项目是违法的,承诺的能为外地人落户北京也是谎言且该公司也没有预售许可证。田先生于是便找到K房产公司退还房屋,但是K房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房,田先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田先生和K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房产公司退还田先生1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被告K房产公司一直都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原告田先生和被告K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另外该解释第九条还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是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人可以请求卖房人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买房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案中,K房产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事,所以田先生可以请求K公司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10万元,并承担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