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拆迁安置房屋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无亲笔签名是否有效”“安置权益如何认定” 是难点。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明(被继承人儿子)凭借母亲张桂兰生前订立的打印遗嘱(虽无亲笔签名,但有同步录像、见证人佐证),成功获 “一号房屋” 中 40㎡的居住使用权及 2.8 万元拆迁补偿款,被告王伟(王明弟弟)等的抗辩被驳回,维护了王明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介绍:兄妹争拆迁权益,核心争议 “打印遗嘱效力” 与 “安置份额归属”
1. 家庭关系与拆迁背景
亲属关系:张桂兰(已故,2022 年 12 月去世)与王建国(已故,1996 年 5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三子 / 女:长子王明(原告)、次子王伟(被告一)、长女王娟(被告二);张桂兰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拆迁安置情况:2016 年房山区某镇棚户区改造,王伟名下 “某村 35 号宅院”(1998 年分家时由王伟分得)被纳入拆迁范围。2017 年 6 月,王伟与甲公司(拆迁人)签订协议,确认被安置人口 6 人(含张桂兰),可享 260㎡安置房(含独生子女补助 20㎡),补偿款合计 95.8 万余元(含 “四代同堂困难补助 11.2 万元”)。
关键房屋:王伟选购 3 套安置房,其中 “一号房屋”(房山区75.21㎡)包含张桂兰应得的 40㎡安置面积,购房款由王伟支付。
2. 双方主张与关键证据
原告王明诉求:2022 年 11 月 5 日,母亲张桂兰立打印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中 40㎡权益、2.8 万元补偿款由自己继承”,提交遗嘱、同步录像、见证人(刘律师、陈律师)谈话笔录为证,要求确认 40㎡居住使用权、继承 2.8 万元,并判令王伟配合后续过户。
被告王伟等抗辩:①遗嘱无张桂兰亲笔签名(张桂兰能写字),应无效;②40㎡安置面积购房款由王伟支付,且 2021 年王明与王伟曾签协议 “母亲百年后 40㎡兄妹各分 20㎡”;③11.2 万元 “四代同堂补助” 是 6 人共有,2.8 万元归属不认可;④张桂兰曾起诉协议无效,起诉书非本人签字,质疑遗嘱真实性。
第三人王娟意见:认可遗嘱真实性,若有自己份额则赠与王明。
3. 关键事实补充
1998 年《分家赡养协议书》:王建国去世后,张桂兰主持分家,王伟得 “某村 35 号宅院”,王明得另一宅院,协议有家族长辈、村干部见证,王明虽不认可,但未提交反证,且双方按协议居住近 30 年。
遗嘱佐证:刘律师、陈律师出庭证实 “立遗嘱时张桂兰神志清晰,因手不便无法签字,自愿摁手印,录像记录全程”;录像显示张桂兰明确表示 “40㎡、2.8 万元给王明”。
二、法院说理:打印遗嘱虽无签名,但真实有效;40㎡权益 + 2.8 万元归王明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需结合《民法典》“打印遗嘱规则”“遗产范围认定” 展开,核心结论如下:
1. 打印遗嘱虽无亲笔签名,但系张桂兰真实意思,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需两见证人在场,遗嘱人 + 见证人每一页签名注日期”,本案遗嘱虽有形式瑕疵(张桂兰未签名),但有 3 点关键证据佐证真实性:
同步录像清晰记录:刘律师询问张桂兰 “能否签字”,其明确答复 “不会写了,摁手印可以”,且主动表示 “40㎡、补偿款给王明”,无胁迫、诱导;
见证人谈话笔录:立遗嘱前,刘律师、陈律师向张桂兰宣读笔录(载明财产范围、继承人),张桂兰认可并摁印,见证人全程无利害关系;
遗嘱内容完整:两页遗嘱均有见证人签名注日期,张桂兰摁印覆盖关键页,结合王娟证言,可确认遗嘱系张桂兰自愿订立。
法院指出:“遗嘱形式要件是手段,保障真实意思是目的”,本案录像 + 见证已充分证明遗嘱真实,故认定有效。
2. 张桂兰的遗产范围明确:40㎡安置权益 + 2.8 万元补偿款
40㎡安置面积:根据拆迁协议,被安置人口 6 人(含张桂兰),每人享 40㎡基础安置面积,“一号房屋” 中 40㎡明确属于张桂兰的安置权益,虽购房款由王伟支付,但不影响张桂兰对 “使用权” 的处分权(过户需后续厘清房款,本案暂判使用权);
2.8 万元补偿款:“四代同堂困难补助 11.2 万元”,拆迁办确认仅 4 人(张桂兰、王伟、王伟配偶、王伟子女)符合条件,故张桂兰应得 1/4 即 2.8 万元,王明主张的 “全部补偿款” 无依据,仅支持 2.8 万元。
3. 2021 年王明与王伟的协议无效,不影响遗嘱执行
该协议约定 “母亲百年后 40㎡兄妹各分 20㎡”,但未征得张桂兰、王娟同意,且张桂兰后立遗嘱处分自己权益,故协议对张桂兰无效,遗嘱效力优先。
三、裁判结果
原告王明对位于房山区 “一号房屋”中张桂兰享有的 40㎡份额,有权居住使用;
被告王伟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给付原告王明拆迁补偿款 28000 元;
四、律师建议:拆迁安置继承,3 个关键点要记牢
打印遗嘱务必 “留痕”,减少形式瑕疵
立遗嘱人能签字的,务必亲笔签名(避免 “摁印替代”);若手不便,需在录像中清晰说明 “无法签字的原因”,并让见证人同步记录;
遗嘱每一页都需遗嘱人(摁印 / 签名)、见证人签名注日期,同步录像要完整(记录遗嘱宣读、立遗嘱人表态过程),避免 “断章取义”。
拆迁安置权益要 “确权”,留存书面依据
作为被安置人,需保存拆迁协议、安置人口确认表,明确自己的 “基础安置面积、补偿款项目”(如本案 “四代同堂补助” 需按符合条件人数分割);
若安置面积登记在他人名下(如本案王伟),需提前与家人书面约定 “权益归属”,避免去世后争议。
分家协议≠遗产处分,被继承人有权另行立遗嘱
分家协议仅处理 “父母在世时的财产分配”,父母对自己的后续财产(如拆迁权益)仍有权立遗嘱处分,子女间的私下协议不能对抗父母的遗嘱;
对分家协议有异议的,需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如本案王明不认可分家协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未支持)。
本案判决明确:拆迁安置继承中,遗嘱真实意思优先于形式瑕疵,被安置人的基础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也提醒公众:处理拆迁相关遗嘱时,务必同步留存 “录像 + 见证”,避免因形式问题导致权益落空。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