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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改房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效力” 与 “子女出资是否影响产权” 是常见争议点。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李娜(被继承人女儿)凭借父亲李建国生前订立的有效代书遗嘱,成功继承 “一号房屋” 中父亲享有的 50% 份额,被告李伟(李娜哥哥)主张 “购房时出资 9000 元应析出产权” 的诉求被驳回,维护了李娜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介绍:兄妹争房改房,核心争议 “遗嘱效力” 与 “出资是否算产权”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李建国(已故,2022 年 3 月去世)与赵兰(被告一,李建国配偶)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女儿李娜(原告)、儿子李伟(被告二);李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核心财产:“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系 1995 年李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的房改房,立契价 17639 元,登记在李建国、赵兰名下,共有情况为 “共同共有”。
2. 双方主张与关键事实
原告李娜诉求:2021 年 2 月 24 日,父亲李建国在见证人王芳(代书人)、张敏见证下立代书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由李娜继承”,现要求继承该 50% 份额。
被告赵兰、李伟抗辩:“一号房屋总价 32625 元,折抵工龄后实付 17839.43 元,其中 9000 元是李伟出资(当时李建国、赵兰无现金,且李伟工资由父母保管),应先析出李伟的产权份额,再谈继承;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不申请笔迹鉴定。”
3. 关键证据补充
李娜提交代书遗嘱、王芳与张敏的出庭证言:遗嘱载明 “李建国自愿将一号房屋中本人份额由李娜继承”,落款有李建国签名及日期 “2021 年 2 月 24 日”,王芳、张敏均确认 “见证时李建国神志清晰,遗嘱系其真实意思”。
法院调取甲公司《收款凭证》:1994 年 12 月交款 3000 元、1995 年 12 月交款 9276.3 元,交款人均为 “李建国”,无李伟出资记录;李伟提交的父母收入明细、退休证等,无法直接证明 “9000 元是本人出资”,庭审后又改口称 “9000 元是借贷”,但无借贷协议及催款记录。
二、法院说理:代书遗嘱有效,房改房产权不看子女出资,父亲份额由女儿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需结合 “房改房特殊性” 与 “遗嘱效力” 综合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分析:
1. 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应予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注日期”:
案涉代书遗嘱由王芳代书、张敏见证,二人无利害关系,均出庭佐证 “李建国立遗嘱时神志清晰、自愿签名”;
赵兰、李伟虽否认遗嘱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 “李建国签名笔迹鉴定”,亦无证据证明 “遗嘱系伪造、胁迫形成”,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遗嘱合法有效。
2. 房改房产权归属不看子女出资,李伟的主张不成立
法院指出,房改房是单位按国家政策向职工出售的优惠公房,产权归属有特殊性:
房改房购买资格仅限单位职工(本案为李建国),产权登记在李建国、赵兰名下,已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与 “谁出资” 无直接关联;
李伟主张 “出资 9000 元应析出产权”,但《收款凭证》载明交款人是李建国,且李伟无证据证明 “出资时约定产权份额”;庭审后改口 “9000 元是借贷”,却无借贷协议、催款记录,且此前已自认 “是出资不是借钱”,前后矛盾,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可。
3. 父亲的 50% 份额按遗嘱由女儿继承
“一号房屋” 为李建国与赵兰共同共有,二人各占 50% 份额;李建国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份额应按代书遗嘱由李娜继承,赵兰仍保有 50% 份额,与李伟无关。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建国在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中所占有的 50% 份额,由原告李娜继承所有;继承完成后,该房屋由李娜与被告赵兰各占有 50% 的份额。
四、律师建议:房改房继承需注意 3 个关键要点
代书遗嘱选对见证人,留存完整证据链
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同事、社区工作人员,避免亲属),立遗嘱时同步录音录像,记录 “遗嘱人自愿表达意愿、签名” 过程,确保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注日期,避免形式瑕疵。
房改房产权看 “登记 + 资格”,不看 “出资”
房改房购买资格仅限单位职工,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子女出资通常视为 “赠与” 或 “借贷”(需书面约定),不能直接主张产权份额;若主张借贷,需留存借条、转账记录、催款凭证。
否认遗嘱需及时鉴定,避免 “不举证失权”
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需在庭审中及时申请笔迹鉴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提交反证(如遗嘱人同期笔迹样本、医疗诊断);像本案中 “仅口头否认却不鉴定”,法院会直接认定遗嘱有效。
本案判决明确:房改房继承中,遗嘱效力优先,子女出资不改变产权归属,这也提醒公众 —— 处理房改房继承时,需重点关注 “政策特殊性” 与 “遗嘱合规性”,避免因误解 “出资与产权的关系” 导致诉求落空。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