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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自书遗嘱人同期笔迹样本,能提高鉴定成功率吗?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0-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屋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的效力” 与 “赡养义务的履行” 往往直接决定结果。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姐姐张丽(被告)、哥哥张伟(被告)凭借父母生前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结合姐姐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成功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 “一号房屋” 全部份额,弟弟张明(原告)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的诉求被驳回。

一、案情介绍:姐弟三争房,核心争议 “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张建国(已故,2021 年 10 月去世)与李兰(已故,2023 年 6 月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 / 女:长子张明(原告)、次子张伟(被告二)、三女张丽(被告一);二老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核心财产:“一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2. 争议焦点

原告张明主张:“一号房屋是父母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三人平分,张丽霸占房屋不分割,且父母生前曾说过房屋留给我女儿,张丽提交的遗嘱不是父母真实意思。”

被告张丽、张伟抗辩:“父母 2020 年 7 月立有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中各自份额由张伟、张丽平均继承’,有视频佐证遗嘱是父母亲笔书写;张丽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照顾二老日常及生病期间护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明多年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平分房屋。”

3. 关键事实补充

张丽提交张建国、李兰的自书遗嘱各 1 份,均载明 “一号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由张伟、张丽各继承二分之一,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落款有二老亲笔签名及日期 “2020 年 7 月 31 日”,另有视频佐证二老承认 “遗嘱系本人书写”。

张明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截至庭审结束未申请笔迹鉴定,亦不申请二老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双方一致认可 “张丽与张建国、李兰共同居住至二老去世”。

二、法院说理: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房屋按遗嘱由兄妹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围绕 “自书遗嘱效力” 及 “房屋继承份额” 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认定:

1.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应予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涉两份自书遗嘱,均由张建国、李兰亲笔签名并标注完整日期,内容明确指向 “一号房屋份额的继承”,无涂改、增删痕迹;

视频证据清晰记录二老确认 “遗嘱系本人书写”,张明虽否认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交任何反证(如伪造证据、胁迫录音等),亦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综上,两份自书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系二老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一号房屋” 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遗嘱分割

“一号房屋” 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系其与李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 1/2 份额;

张建国(2021 年去世)的 1/2 份额,按其遗嘱由张伟、张丽各继承 1/4;李兰(2023 年去世)的 1/2 份额(含其从张建国处继承的份额),按其遗嘱亦由张伟、张丽各继承 1/4;

最终,张伟、张丽各享有 “一号房屋” 1/2 份额,张明因无遗嘱支持其继承,主张法定继承的诉求缺乏依据。

 

三、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屋”,由被告张伟、被告张丽各继承 1/2 产权份额;驳回原告张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房屋继承中,自书遗嘱与赡养证据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为避免房屋继承纠纷,需重点关注 3 点:

1. 自书遗嘱要 “三要素齐全”,留存佐证更稳妥

务必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代笔)、亲笔签名、标注完整日期(年 / 月 / 日),避免因 “日期不全”“签名代签” 导致形式瑕疵;

立遗嘱时建议同步录制视频,记录遗嘱人 “自主表达意愿、确认遗嘱内容” 的过程,或邀请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减少后续争议。

2. 反驳遗嘱需 “及时举证”,不鉴定 = 丧失抗辩权

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需在庭审中及时申请笔迹鉴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提交反证(如遗嘱人同期笔迹样本、医疗诊断证明);

像本案中张明 “仅口头否认却不申请鉴定”,法院将直接认定遗嘱有效,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3. 尽赡养义务要 “留痕”,虽不影响遗嘱房屋,但保障其他权益

与老人共同居住的,留存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照顾老人的,保存医疗缴费票据、护理记录、邻居证言,这些证据虽不改变 “遗嘱约定的房屋份额”,但在分割存款、抚恤金等未立遗嘱的遗产时,可作为 “多分” 的依据。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 原则:只要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即使有继承人主张法定继承,法院亦会优先按遗嘱分割遗产。这也提醒公众:立遗嘱时注重形式合规,是保障房屋继承意愿的关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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