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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房屋继承纠纷中,“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是常见争议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主张继承父亲名下的安置房屋份额,因该房屋仅为公房承租状态、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意见得到支持。
一、案情介绍:姐妹 / 姐弟争安置房,核心争议 “未登记房屋能否算遗产”
1. 家庭关系梳理
被继承人李秀兰(已故,2014 年 8 月去世)与张建国(已故,2009 年 2 月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张伟(被告);
李秀兰与前夫另有一子李军(已故,2019 年 6 月去世),李军与李娟(原告母亲)于 1991 年结婚,2018 年协议离婚,二人育有独女李娜(原告);
各方均确认:张建国、李秀兰、李军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2. 房屋背景与争议焦点
拆迁安置情况:1994 年,李秀兰名下西城区老房拆迁,安置 4 套房屋 ——“一号房屋”(即本案争议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四号房屋”(平房)。
其中,“二号房屋”“三号房屋” 承租人最初为李秀兰,2005 年办理产权登记后,“三号房屋” 登记至张伟名下,后二者均被出售;“四号房屋” 当时分配给李军,后被李军出售;“一号房屋” 承租人始终为李秀兰,2005 年 2 月一次性交清房租,但未与甲公司(原拆迁安置单位,现已注销)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李秀兰去世后由张伟居住。
双方主张:
原告李娜称:“一号房屋是李秀兰的遗产,父亲李军应继承的份额,我作为李军的独女有权代位继承,请求分割房屋(暂估价 100 万元)。”
被告张伟辩称:“‘一号房屋’是公房,未办产权;当年拆迁分房时,父母已明确该房屋归我,李军也认可,且他生前从未主张分割,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3. 关键事实补充
张伟提交证据证明:2003 年离婚后,其与张建国、李秀兰共同居住在 “一号房屋”,直至二老去世,期间主要由其照顾身患癌症的父母;李军生前因赌博卖掉 “四号房屋”,2019 年去世前与张伟见面时,仍确认 “一号房屋是张伟的”。
法院调取档案显示:“一号房屋” 仅能查询到 “承租人李秀兰、2005 年交清房租” 的记录,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甲公司注销后亦无法补签《房产转让协议》。
二、法院说理:未办产权的安置房屋,不能认定为 “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需判断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李秀兰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如下分析:
“一号房屋” 无合法产权证明,不属于 “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核心特征是 “被继承人享有所有权”。本案中,“一号房屋” 虽为李秀兰的拆迁安置房屋,但仅处于 “公房承租” 状态:既未与甲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也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无证据证明李秀兰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即使 2005 年一次性交清房租,也仅能证明李秀兰履行了承租义务,不能等同于 “取得产权”。
原告无证据证明房屋归李秀兰所有,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李娜主张 “一号房屋是李秀兰的遗产”,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产权登记、购房合同、甲公司证明等)证明李秀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张伟虽称 “父母明确房屋归自己”,但无书面协议佐证,不过 “房屋未办产权” 这一客观事实,已足以导致原告的 “继承主张” 失去前提 —— 若房屋不属于遗产,自然不存在 “继承份额” 的分割问题。
综上,法院认定:李娜以 “继承纠纷” 为由要求分割 “一号房屋”,因该房屋不属于李秀兰的遗产,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涉及 “未办产权安置房屋”,记住 3 个关键要点
先确认房屋 “性质”:是承租权还是所有权?
拆迁安置房屋可能存在 “公房承租”“产权待办”“已办产权” 三种状态:仅 “已办产权” 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分割;“公房承租” 仅享有使用权,不能继承(可按规定变更承租人);“产权待办” 需先补全产权手续(如找开发商 / 安置单位签转让协议、缴税费),确认所有权后再主张继承。
留存 “产权相关证据”,避免口说无凭
若拆迁时约定房屋归属,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如家庭分房协议、父母遗嘱),并留存拆迁安置协议、房租 / 房款缴纳凭证、开发商证明等;若房屋未办产权,及时与安置单位沟通补证,避免单位注销后无法追溯。
继承纠纷起诉前,先 “核查财产合法性”
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前,需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拆迁办等机构,核查房屋是否已办产权、所有权人是谁;若未办产权,需先解决 “产权归属” 问题,再提起继承诉讼,避免因 “遗产不存在” 被驳回诉求。
本案提醒:“安置房屋” 不等于 “可继承的遗产”,产权登记是关键前提。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先明确房屋性质,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白费时间和精力。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