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继承纠纷中,“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与 “重复起诉的认定” 是关键法律要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张明(被继承人继子)以 “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 为由,起诉要求确认继母刘兰的代书遗嘱无效,因前诉生效裁定已确认遗嘱合法有效,且张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事实,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张莉、张伟、张强(刘兰子女)的抗辩意见获支持。
一、案情介绍:继子三诉争房,核心争议 “代书遗嘱效力” 与 “是否重复起诉”
1. 家庭关系与继承背景
亲属关系:张建国(已故,2002 年去世)与前妻周丽 育有两子:长子张祥、次子张明(原告);1962 年张建国与刘兰(已故,2018 年 11 月去世)再婚,二人育有三子女:长女张莉、次子张伟、三子张强(均为被告)。张明 13 岁左右与张建国、刘兰共同生活,主张与刘兰形成抚养关系。
核心财产:“一号房屋”(原某室),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系张建国与刘兰夫妻共同财产。
2. 纠纷历程:三次诉讼,前诉已确认遗嘱效力
2018 年法定继承之诉:张明、张祥起诉刘兰、张莉等,要求分割 “一号房屋”。法院判决:张建国享有的 50% 份额由 6 人(张明、张祥、刘兰、张莉、张伟、张强)各继承 1/12,刘兰合计享有房屋 7/12 份额(自有 50%+ 继承 1/12)。
2018 年立遗嘱与 2019 年调解之诉:2018 年 11 月 15 日刘兰因病入院,11 月 24 日订立代书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中本人 7/12 份额由张莉、张伟、张强均分,不给张明、张祥等人”;11 月 25 日刘兰去世。2019 年张莉等起诉继承,法院调解确认 “刘兰的 7/12 份额由三被告各得 1/3”。
2019 年再审之诉:张明不服调解,申请再审,主张 “与刘兰形成抚养关系,应法定继承”。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核实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确认遗嘱合法有效,驳回张明再审申请。
本案诉讼:2024 年张明再次起诉,提交刘兰病历(称其 “痴呆状态”)、与代书人通话录音,要求确认刘兰的代书遗嘱无效,被告抗辩 “构成重复起诉,前诉已确认遗嘱有效”。
3. 双方证据与争议焦点
原告张明证据:①刘兰住院病历(显示 “痴呆状态”“病危”);②与代书人张某的通话录音(主张 “遗嘱非刘兰真实意思”);③证明 “与刘兰形成抚养关系” 的视频、证人证言。
被告张莉等抗辩:①前诉生效裁定已确认遗嘱有效;②遗嘱有 2 名见证人(含值班医生),证实刘兰立遗嘱时神志清晰;③张明的诉求构成重复起诉,违反 “一事不再理”;④张明获取病历的途径存疑,证据合法性不足。
二、法院说理:前诉裁判已确认遗嘱有效,原告证据不足且涉嫌重复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继承法》(刘兰去世于民法典施行前)及 “既判力” 原则,核心说理如下:
1. 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原告无相反证据推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2019 年再审裁定明确载明:“法院核实代书人、见证人后,确认刘兰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事实:①病历虽提及 “痴呆状态”,但未提供专业精神鉴定报告,且见证医生证实刘兰立遗嘱时 “神清、能表达意愿”,病历记载的 “病危” 与 “神志” 无必然关联;②通话录音中,代书人明确提及 “刘兰点头确认‘房子给亲生三子女’”,反而佐证遗嘱是刘兰真实意思,张明的 “诱导性提问” 无法否定录音核心内容;③“抚养关系” 与 “遗嘱效力” 无关,即便形成抚养关系,刘兰仍有权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 原告的诉求构成重复起诉,违反 “一事不再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47 条,重复起诉需满足 “当事人相同、标的相同、诉求相同或否定前诉结果”。本案中:①当事人与前诉(再审)一致(原告张明,被告张莉等);②诉讼标的均为 “刘兰代书遗嘱的效力”;③张明的 “确认遗嘱无效” 诉求,实质是否定前诉 “遗嘱有效” 的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本可直接驳回起诉,鉴于已受理,从 “证据不足” 角度驳回诉求。
3. 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效力无瑕疵
刘兰的代书遗嘱满足《继承法》第 17 条要求:①有 2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含值班医生,无利害关系);②由其中 1 人代书,注明年月日;③刘兰、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名(刘兰立遗嘱时神志清,签名真实)。形式要件完备,无无效情形。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继承纠纷中,这 3 点要避开
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重复起诉
若前诉已就 “遗嘱效力”“遗产份额” 作出生效裁判,不得就同一问题再次起诉。确有新证据(如伪造遗嘱的鉴定报告),需在再审期限内申请再审,而非另行起诉。
代书遗嘱务必满足 “形式要件 + 真实意思”
立代书遗嘱时,需找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如律师、医生),全程录音录像,记录 “立遗嘱人神志清、自愿表达意愿” 的过程;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日期,避免因形式瑕疵影响效力。
证据需 “合法 + 关联”,避免无效举证
调取他人病历、录音时,需通过合法途径(如法院调取、继承人共同查阅),否则可能因 “来源不合法” 被排除;提交证据需直接关联诉求(如证明 “神志不清” 需精神鉴定,而非单纯病历记载),避免提交无关证据(如本案 “抚养关系” 证据不影响遗嘱效力)。
本案判决明确:生效裁判的事实无需重复举证,重复起诉会浪费司法资源,遗嘱效力的核心是 “真实意思 + 法定形式”,仅凭主观质疑或瑕疵证据难以推翻。这也提醒公众:处理继承纠纷需理性举证,尊重前诉结果,避免陷入 “反复诉讼” 的误区。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