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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案例:老人遗嘱将房屋给孙子,因部分继承人不认可,孙子女起诉维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7-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宋某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要求法院判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归自己所有,让四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是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宋某文称自己是被继承人杨女士的孙子,被告宋某杰、宋某刚、宋某辉、宋某旭是兄弟姐妹关系,宋某杰是自己的父亲。杨女士于 2019 年去世,生前有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一套。2018 年 8 月 27 日,杨女士立下遗嘱,把这套房屋遗赠给自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起诉。

 

**被告辩称**

 

宋某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宋某刚不同意,认为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理由是涉案遗嘱程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没公证认证,提交的遗嘱不符合规定,不认可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而且提交的视频不完整,没宣读遗嘱全部内容和签字过程,不能体现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还称原告母亲曾要求被继承人在国内公证处办理房屋过户被拒绝,被继承人 2005 年确诊老年痴呆,没民事行为能力,原告未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另外,房屋购买时用了被继承人已故配偶的工龄,对应财产价值应作为遗产分割。

 

宋某旭同意遗嘱效力,若无效,同意依法分割房屋。

 

宋某辉不认可遗嘱效力,主张被继承人杨女士患老年痴呆和认知能力障碍,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还说原告母亲曾私自带杨女士去公证处办理房屋过户,杨女士在美国期间,宋某旭没照顾,宋某杰取走杨女士存款,杨女士受伤宋某旭和宋某文未看望,杨女士想回国宋某杰不让。

 

**法院查明**

 

杨女士和宋某贤是原配夫妻,育有宋某辉、宋某刚、宋某杰、宋某旭四个子女,1975 年 7 月 22 日宋某贤去世,2019 年 11 月 11 日杨女士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宋某文是宋某杰独子。杨女士 2006 年左右获得美国国籍。

 

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是杨女士 1998 年购买,登记在杨女士名下,购买时用了宋某贤 29 年工龄。

 

庭审中,宋某文说杨女士 2018 年 8 月 27 日在美国密苏里州留遗嘱把××号房屋遗赠给自己,提交了遗嘱及翻译件,内容是把房产遗赠给孙子宋某文,还提到若孙子和儿子先于自己离世,遗产份额平分给剩下三个孩子。遗嘱原件是英文打印件,有杨女士中文名签字和两名见证人签字,还有公证员公证意见。

 

宋某文还提交视频光盘,显示 2018 年 8 月 27 日公证员陈述遗嘱大致内容,杨女士表示将房屋遗赠给孙子,身旁有两位见证人。宋某文称见证人刘某是杨女士老年公寓护工,吴某是邻居。宋某刚不认可遗嘱效力和内容,称杨女士 2018 年 5 月回北京时身体不好,有老年痴呆和认知能力障碍,不是真实意思。对视频光盘也不认可,说没显示签字过程。为此,宋某刚提交 2012 年 5 月通话录音和杨女士 2005 年申请美国公民身份的档案文件。宋某文不认可。

 

另外,杨女士 2000 年左右去美国居住,主要由宋某旭照顾,后住老年公寓。宋某文 2012 年去美国留学并一直居住。宋某文称杨女士在美国主要由宋某旭和自己照顾,感情深。宋某刚不认可,说杨女士在美国生活不愉快,宋某旭不照顾,宋某文上学也不可能照顾。

 

宋某刚还说即便遗赠成立,宋某文没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宋某文称 2018 年 8 月 31 日把公证遗嘱带回家,和父母表示接受。宋某杰认可。

 

宋某刚还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且房屋购买时用了宋某贤工龄,要求分割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宋某文不认可。法院询问双方,未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宋某刚也未申请评估鉴定。

 

**裁判结果**

 

杨女士名下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由宋某文继承,宋某杰、宋某刚、宋某旭、宋某辉 30 日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至宋某文名下。

 

**律师点评**

 

从法律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杨女士是美国国籍,所以遗嘱效力认定适用美国法律。

 

法院查明情况和当事人提交文件显示,杨女士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签署遗嘱,过程和文件由美国法律授权的公证员监督作出,公证员也确认并附有证书证明,所以遗嘱形式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再结合宋某文提交的视频,能看出杨女士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员和见证人都在场,综合来看,遗嘱内容是杨女士真实意思,符合美国法律,法院确认遗嘱效力。宋某刚主张遗嘱不是杨女士真实意思且杨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采信。

 

××号房屋是杨女士 1998 年购买并登记在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杨女士去世后应作为遗产分割。宋某文依据遗嘱要求继承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支持。但要指出的是,房屋购买时用了已去世配偶宋某贤的工龄折抵,工龄有经济价值属于财产权益,应在不改变房产性质情况下,把因工龄减少的费用作为析产继承依据。不过法院询问时双方没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宋某刚也没申请评估鉴定,所以本案暂时不处理这部分财产性价值,宋某刚可另行主张。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宋某刚虽然提出了诸多质疑,但都没有足够有力的证据支持。而宋某文提交的遗嘱和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宋某文的诉讼请求。对于房屋中涉及到使用宋某贤工龄的部分,由于目前条件不具备,暂时无法处理,需要宋某刚后续另行主张。这也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的严谨和谨慎,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遵循了法律程序和规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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