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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北京房产遗产纠纷:男方去世,女方与继子女的遗产房屋继承难题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7-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判决北京市海淀区 W 号房屋由自己继承。

 

事实与理由是:周某文和杨某刚是夫妻关系,婚后有了儿子杨某涛。杨某刚和前妻育有一女叫杨某娜,后来改名为宋某。周某文和杨某刚婚后获得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W 号的一套房屋,登记在杨某刚名下。杨某刚在 2020 年 2 月 19 日去世,遗产还没分割。所以周某文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宋某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 W 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是:自己是杨某刚和吴女士的婚生女,两人在 1987 年离婚。吴女士婚前买了海淀区一号院落的房屋,后来这房子拆迁安置成了海淀区 W 号房屋,考虑到房屋的来源和贡献,杨某刚应该占有更多份额。

 

**被告辩称**

 

杨某涛说,杨某刚残疾将近十年,这期间都是自己和母亲周某文照顾,所以自己和周某文应该多分得遗产,而且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意都归母亲周某文所有。

 

**法院查明**

 

杨某刚和吴女士以前是夫妻,有个女儿叫杨某娜(就是后来的宋某)。1987 年 7 月 20 日,杨某刚和吴女士经过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宋某(杨某娜)由吴女士抚养,抚养费自己负担。1989 年 10 月 6 日,杨某刚和周某文结婚,婚后有了儿子杨某涛。2012 年 4 月 5 日,杨某刚被认定为肢体残疾四级。杨某刚在 2020 年 2 月 19 日去世,生前没留遗嘱,杨某刚的父母也都先于他去世。

 

2003 年 1 月 21 日,杨某刚和北京市某单位签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杨某刚以成本价买了北京市海淀区 W 号房屋(也就是涉案房屋),买房时用了杨某刚和周某文的工龄优惠。2003 年 2 月 19 日,杨某刚拿到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周某文主张涉案房屋由自己继承,并且给宋某、杨某涛相应份额的财产折价款,宋某同意。

 

在庭审中,双方对涉案房屋现在的价值达成一致,都认为是 390 万元。宋某说涉案房屋是杨某刚婚前的房子拆迁置换来的,杨某刚应该占更多份额,还为此提交了证据:1. 杨某刚和吴女士离婚案件的卷宗档案,证明双方在谈话笔录里约定房子一人住一间,杨某刚分的那间房子拆迁后换成了涉案房屋,后来经过房改购买。2. 买卖协议,证明吴女士在 1981 年 5 月向案外人买了海淀区一号后院砖房两间。

 

周某文、杨某涛对证据 1 的真实性认可,但觉得涉案房屋是周某文和杨某刚婚后买的,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刚不该多占份额;对证据 2 的真实性不认可。

 

另外查清楚,杨某刚和吴女士离婚后,宋某跟着吴女士生活到成年。宋某说自己成年前和杨某刚见过几次面,18 岁生日时两人通过电话也见过面,之后就再没联系过,直到杨某刚去世。周某文说自己和杨某刚结婚后杨某刚和宋某就没来往,自己也没见过宋某。

 

**裁判结果**

 

杨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W 号的房屋由周某文继承,周某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给宋某 19.5 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宋某收到折价款七天内要协助周某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就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该一样。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下面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但法律规定的除外;其他应该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个案子里,涉案房屋是杨某刚和周某文婚姻期间买的,用了两人的工龄优惠,所以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宋某说涉案房屋是杨某刚婚前个人房屋拆迁置换来的,杨某刚应该占更多份额,这种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认可。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要分割遗产,应该先把共同财产的一半给配偶,剩下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是杨某刚的遗产,由周某文、杨某涛、宋某继承。庭审中双方对房屋归属和现在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没有异议。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分遗产的时候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遗产的时候应该不分或者少分。周某文、杨某涛说对杨某刚尽了更多扶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根据双方的陈述,宋某成年后和杨某刚再没来往,没尽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考虑到宋某小时候父母离婚,长期没和杨某刚一起生活,杨某刚又身患残疾这些因素,法院酌情决定在分配杨某刚的遗产时,周某文可以多分,宋某少分,让宋某继承杨某刚遗产的 5%,杨某涛同意把自己继承的份额都给周某文,法院对此没有意见。在这起北京的遗产房屋继承纠纷中,男方去世后,女方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争议。从法律层面看,首先要明确男方是否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对房产进行处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对于女方而言,其是否与男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和房产的贡献,都会影响其继承份额。而继子女是否与男方形成了抚养关系,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继承权以及继承份额的关键因素。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权衡各方的利益。同时,也要关注亲情和家庭关系的维护,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公平合理且和谐的结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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