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强调了法院在处理继承人私自出售遗产房屋的案件时,依据民法典规定和公平原则,判决私自出售遗产的继承人应适当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对继承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考量,以及对继承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法院的这一决定有助于维护遗产继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防止个别继承人擅自处置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公众在继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遗产的合理分配。这一系列判决强调了在遗产继承中遵守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法律对继承秩序的保护作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赵某芳继承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售房款的一半1384000元;2.判决北京市丰台区Y号房屋由赵某芳排他性居住使用,待具备办理房产登记条件时,赵某旭配合赵某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赵某芳占50%份额。3.判决赵某芳享有北京市丰台区三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待具备办理房产登记条件时,赵某旭配合赵某芳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赵某芳占50%份额。……。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某鹏、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赵某芳、赵某旭。被继承人赵某鹏、王某分别于2016年、2021年去世,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留有三套房子分别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北京市丰台区Y号、三号,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有效遗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赵某旭辩称,被继承人赵某鹏和王某的遗产继承原则:一、赵某鹏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赵某旭、赵某芳之间平均分配;王某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由赵某旭继承。二、被继承人的房产应按照上述遗产继承原则进行分割1.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售价2768000元,扣税后卖房款共计2650000元,赵某旭享有其中5/6份额,赵某芳享有其中1/6份额。北京市丰台区Y号房屋和北京市丰台区三号房屋中,赵某旭享有两套回迁房的88.62%份额,赵某芳享有11.4%份额。被继承人的钱款也应按照上述遗产继承原则进行分割。……我方认为赵某鹏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赵某旭、赵某芳之间平均分配,王某的遗产按遗嘱由赵某旭继承。
法院查明
赵某鹏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子女二人:赵某芳、赵某旭。赵某鹏于2016年9月28日去世,王某于2021年5月27日去世。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原登记在赵某鹏名下,2018年登记在赵某旭名下,同年,赵某旭与案外人宋某峰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甲方所售房屋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成交总价为2768000元,……。
庭审中,赵某旭提交本人名下某银行,拟证明房屋成交价格为2650000元。其中2018年9月25日通过托管资金划转的方式转入1450000元,2018年10月12日,通过委托贷款放款专用账户转入1200000元。赵某旭称本次房屋交易税费由其本人承担,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赵某芳对此不予认可。
2002年7月11日,T公司作为拆迁单位(甲方),王某作为被拆迁户(乙方),双方签订拆迁协议,内容包括: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S号院,正式住房5间,建筑面积95.84平方米。现有在册人口3人,王某、赵某鹏、赵某旭。原房屋作价102518元,人均正式住房面积30平方米/人,拆迁补偿款合计333000元,被拆迁户全院享受优惠购房面积为46.17平方米,优惠购房补贴款为170829元。人均优惠购房标准建筑面积45平方米,被拆迁户全户可享受购房面积为135平方米。被拆迁户认购住宅楼二套。
2021年9月22日,北京市T公司发布《小井村回迁安置小区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事宜》,就该小区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事宜发布公告。
庭审中,赵某旭提交《遗嘱》及视频光盘,《遗嘱》内容为:“我本人王某将在我百年之后,把属于我的那部分的所有房产及财产由我儿子赵某旭继承。今后,我的生老病死,我的一切开销都由赵某旭负责。立遗嘱人:王某,日期:2016.12.3,继承人:赵某旭,日期:2016.12.3,证明人:高某,日期:2016.12.3,证明人:贾某,日期:2016.12.3。”
赵某旭申请证人高某、贾某出庭作证,拟证明二人代书及见证《遗嘱》事宜,赵某芳不认可二人的证人证言。
庭审中,赵某旭、提交生活、就医、丧葬相关费用收据、发票,拟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赵某芳提交生活、就医、丧相费用发票,拟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双方均不认可对方的证明目的。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售房款归赵某旭所有,赵某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芳500000元;
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Y号房屋由赵某旭居住使用,待该房屋具备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条件时,赵某芳配合赵某旭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三号房屋由赵某旭、赵某芳居住使用,待该房屋具备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条件时,赵某芳、赵某旭互相配合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其中赵某芳占31%份额,赵某旭占69%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赵某鹏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在王某、赵某芳、赵某旭之间进行分割。王某遗留有《遗嘱》,赵某旭提交有视频光盘、证人证言,该份《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被继承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该份遗嘱予以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原登记在赵某鹏名下,应属赵某鹏、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在该套房屋中所占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在王某、赵某芳、赵某旭之间进行分割。王某在该套房屋中所占的份额应按照遗嘱继承进行处理。
北京市丰台区Y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三号房屋系拆迁所得,王某、赵某鹏、赵某旭均为在册人口,人均优惠购房标准建筑面积45平方米,故上述两套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应由王某、赵某鹏、赵某旭共同享有和承担。赵某鹏在上述两套房屋中的权利义务应由王某、赵某芳、赵某旭享有和承担,王某在上述房屋中的权利义务由赵某旭享有和承担。
赵某鹏去世后赵某旭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变更至个人名下后出售,且在庭审中隐瞒已将该套房屋变更至个人名下并出售的事实,视为隐匿遗产,应予少分,其称该套房屋出售所得为2650000元,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按照现有证据认定该套房屋售价为27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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