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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给己方继承,其他子女不认可怎么办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4-2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文诉称,原告与赵某旭赵某鑫、李某系同母异父之兄弟姐妹,与孙某峰系同父异母之兄弟,与孙某兰的父亲孙某贤(已于2010年去世)系同父同母兄弟。赵某霞孙某东1956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赵某霞孙某东再婚后生育了孙某文孙某贤赵某旭赵某鑫、李某系赵某霞与前夫所生,孙某峰孙某东与前妻所生。赵某霞2014年6月去世,孙某东2016年2月去世。孙某东在世时,于2014年7月书有自书遗嘱,载明“由于原告孙某文照顾赵某霞孙某东多年,故愿在身后将属于自己的位于一号楼房一套全部归孙某文所有”。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产归原告孙某文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旭辩称,对父亲遗嘱的真实性存在异议,2014年父亲因患病,常年半身不遂,右半身基本不能自理,我认为他没有能力书写遗嘱,且遗嘱中涉及的房产不是父亲的遗产,该房产是被告赵某旭所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涛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同意平分孙某东去世后的抚恤金。

被告李某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孙某兰答辩称,对遗嘱提出异议,房产应当依法继承。

被告赵某鑫辩称,该房购房款是赵某旭出资,房屋归赵某旭所有。

 

法院查明

赵某霞孙某东195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两子即孙某文孙某宏赵某旭赵某鑫、李某系赵某霞与前夫所生子女,孙某峰孙某东与前妻所生。赵某霞2014年6月17日去世,孙某东2016年2月8日去世,孙某贤2010年1月10日去世,孙某兰孙某宏之女,本案在审理中,孙某峰2017年10月9日去世,依法追加孙某峰之子孙某涛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赵某霞孙某东生前购买了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霞名下。

孙某东2014年7月7日书写了书面遗嘱,载明“我叫孙某东……我愿将一号房产及我所有财产等全部归孙某文所有”。

孙某文申请对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为该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是为1521210元。

本案在审理中,赵某旭申请了对孙某东“遗嘱”进行笔记鉴定,后因赵某旭孙某文均不能提供有效验材样本,无法进行笔迹鉴定。

2018年1月22日,赵某旭申请就孙某文提交遗嘱系被继承人孙某东左手还是右手书写进行鉴定,以及书写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因被鉴定对象已经不在世等原因,无法进行该项鉴定工作。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孙某文继承所有。

二、原告孙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被告赵某旭房屋折价款108657元

五、原告孙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被告赵某鑫房屋折价款108657元

六、原告孙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被告孙某兰房屋折价款108657元

七、原告孙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被告孙某涛房屋折价款108657元

八、原告孙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108657元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赵某霞没有遗嘱,对其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旭赵某鑫、李某系赵某霞与前夫所生子女,赵某霞孙某东结婚后生育孙某宏孙某文孙某峰孙某东与前妻所生子女,孙某东赵某霞结婚时孙某峰尚未成年,与赵某霞形成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亦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故孙某东赵某旭赵某鑫、李某、孙某宏孙某文孙某峰均有继承赵某霞遗产的权利,且应当均等,孙某宏先于赵某霞病逝,孙某宏之女孙某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代位继承孙某宏的份额,孙某峰在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病逝,孙某峰的遗产份额由其子孙某涛转继承该份额;

赵某霞孙某东共同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分出50%作为赵某霞的遗产由孙某东赵某旭赵某鑫、李某、孙某兰孙某文孙某涛共同分割继承;孙某东留有遗嘱,遗嘱载明一号房产及我所有财产全部归孙某文所有”,该遗嘱处分了赵某霞的财产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各继承人应当尊重孙某东的遗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50%属于孙某东的财产份额以及孙某东应当继承赵某霞的财产份额,按照遗嘱由孙某文继承所有,……孙某文提供的被继承人孙某东署名的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赵某旭对该遗嘱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赵某鑫以及赵某旭本人主张房屋系赵某旭出资购买,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本案争议房产属于孙某东赵某霞的遗产,该房产由孙某文继承所有为宜,孙某文应当给付其他各继承人相应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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