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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亲遗嘱因无法鉴定签字真假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4-2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杰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Y号被继承人周父的房屋进行继承;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某旭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周父周母系夫妻,有周某杰周某文周某旭三个子女。周父2015年去世;周母2019年去世。被继承人周父周母去世后留下的遗产为:Y号的房屋一套。我方、周某旭三人平分。……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和遗物全部由周某旭占有,我方曾试图和周某旭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宜,未果。周某旭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准予请求为盼。

 

被告辩称

周某旭辩称,不同意周某杰周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二原告多年来从未照顾过老人,而且跟二位老人关系恶化,……周某文和二位老人没有血缘关系,是收养子女,老人多年来把周某文抚养长大,但周某文没有把二人当成亲生父母,没有亲情,据此,二位老人写过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将涉案房产给被告继承,我方认为应该按照遗嘱继承分配。

 

法院查明

周父周母周某杰周某文周某旭三个子女。周父2015年去世,周母2019年去世。Y号的房屋为周父周母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周父名下。

周某杰周某文主张涉案房屋应由法定继承处理,周某旭对此不予认可。周某旭向本院提交《遗嘱》,内容为:我们在Y号的一套住房,全部由小女儿周某旭继承。立遗嘱人:周母周父2013年12月11日。周某旭称该《遗嘱》的内容系由周母书写,周母周父分别签字。周某杰周某旭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周父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审查,因无法提供同期的比对样本材料,以现有的样本材料不够鉴定条件,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鉴定所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

周某旭提交《公证书》,对申请人周母遗嘱进行公证,遗嘱内容为:Y号房屋是我和我老伴周父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共有三个子女,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为了避免今后因继承上述房屋的问题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的份额及我继承我老伴遗产的份额全部由女儿周某旭个人继承,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立遗嘱人:周母2016年3月14日。周某杰周某文对该公证遗嘱不予认可。

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估价结果为价值总价557.32万元。

 

裁判结果

一、周父名下的Y号房屋由周某旭继承;

二、周某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周某杰房屋折价补偿款557320元、支付周某文房屋折价补偿款557320元;

三、驳回周某杰周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确认需处理的遗产为登记在周父名下的Y号房屋,该房产为周父周母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份额。就周某旭主张周父所立《遗嘱》,因不具备鉴定条件终止笔迹鉴定,现无法确认该《遗嘱》中周父签字的真实性,在周父未有其他遗嘱的情况下,其对于涉案房屋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鉴于周母周某旭周父常年共同生活,尽了主要的扶养及赡养义务,应当多分。结合上述因素,周父对涉案房屋的50%份额,由周某杰周某文各分得10%,由周母周某旭各分得15%。周母在分得上述份额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为65%。

周母享有的涉案房屋的份额,周某旭提交了周母的公证遗嘱,该公证遗嘱其明确将其所享有的份额全部由周某旭继承。虽周某杰周某文对该公证遗嘱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足以否定该公证遗嘱效力的证据,法院对二人的主张不予认可,周母所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即周某旭继承周母的所享有的份额后,对涉案房屋的份额为80%。

为有利于不动产的使用,应将涉案房屋交由占有该房屋80%份额的周某旭继承,由周某旭按照周某杰周某文各自所占份额支付折价补偿款为宜。涉案房屋经评估作价为5573200元,周某旭应支付周某杰周某文557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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