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阎某称刘某华是我母亲。2008年1月24日,刘某华与我父亲阎×1协议离婚,二人约定我由刘某华抚养。2008年5月,刘某华作为申请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我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并接受了核定。2008年12月10日,刘某华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09年9月,涉案房屋办理入住。2011年4月7日,刘某华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2010年8月,刘某华将904号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我只能随父亲生活。我虽然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父母协议离婚时,我由刘某华抚养,刘某华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我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一并接受了核定,故刘某华应当为我提供相应住所。并且,因为我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刘某华才符合购买二居室的条件,而我作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今后不能再次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给我造成了损失。鉴于刘某华将房屋出租等实际情况,刘某华无法给我提供其他住所,故我请求:一、确认我对904号房屋拥有居住使用权;二、刘某华立即将904号房屋腾空交付给我。
被告辩称:
刘某华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华名下,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人是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刘某华作为登记的权利人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阎×以离婚协议约定其由刘某华抚养,刘某华应为其提供住房,且刘某华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其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并接受了核定为由,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腾房更是不应支持,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我怎么可能腾退给她,请求驳回原告阎×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
2008年5月,刘某华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阎×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并接受了核定。2008年12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2011年4月,刘某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
2012年,阎×以共有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属于其与刘某华共有。法院认为出资全部由刘某华支付,阎×并无相应经济实力,驳回阎×的请求,但法院指出,刘某华与离婚时,阎×由刘某华抚养,刘某华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阎×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一并接受了核定,刘某华应当为阎×提供相应住所。
判决结果:
确认阎×与刘某华共同对北京市904号房屋享有使用权。
裁判理由:
限价商品住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购买的,刘某华购买904号房屋时,阎×作为刘某华的家庭成员与刘某华一同接受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审核;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原则为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年满十周岁的异性单亲家庭配售二居室,即刘某华取得购买二居室的资格与阎×有关;阎×作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今后不能再次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鉴于前述原因,阎×作为刘某华的家庭成员在无其他住房的情形下对904号房屋享有使用权。刘某华作为904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亦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阎×虽然有使用权,但不能要求刘某华腾退904号房屋。
阎×既然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可以搬入房屋居住,刘某华不能阻拦,如果刘某华阻拦,阎×可以起诉要求刘某华对其居住权不能实现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金额可以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