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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达成遗产协议并公证后部分人主张撤销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12-1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赵某芳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三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签署的遗产分割及赠与协议;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们与赵某刚赵某洁赵某坤系兄弟姐妹关系。我们的父亲于2009年去世,母亲于2016年去世,赵某坤2020年去世。父母去世后留下A的房产一套。另有赵某坤名下位于B房屋一套,该房由父亲分配后登记于赵某坤名下。赵某坤生前未婚无子女,赵某坤去世后我们与赵某刚赵某洁经协商于2021年1月16日达成一致,确认我们与赵某洁均放弃全部继承权并于2021年1月18日办理公证,但赵某刚需在完成继承后将A房屋出售,售房款偿还各项债务后的余款支付给赵某洁150万元作为补偿。

2021年1月18日,我们办理了放弃继承,由赵某刚继承父母和赵某坤全部财产的公证。2021年10月底,我们得知赵某刚在未告知我们的情况下在原协议中单方增加了追加30万元的表述。我们认为,赵某刚赵某洁擅自修改的协议使用了欺诈手段,且违背了我们真实的意思,我们有权要求撤销。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

赵某刚辩称,我同意撤销协议中对第三人的赠与行为,在公证时赵某洁以不办理公证威胁我,我迫于无奈在协议中写上追加30万元的文字。

赵某洁辩称,三原告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是赵某刚自愿承诺追加30万元的,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法院查明

赵某杰赵某芳赵某君赵某刚赵某洁赵某坤均系赵父赵母夫妇的子女。赵父2009年1月去世,赵母2016年10月去世,赵某坤2020年去世。赵某坤生前未婚无子女。A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母名下, B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坤名下。2021年1月16日,赵某杰赵某芳赵某君赵某刚4人签订了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内容如下“1月18日办理公证,A号房赵母B号房赵某坤,不按遗产分割,三位姐姐(即赵某杰赵某君赵某芳)放弃遗产继承,两套房产公证过户到赵某刚名下。卖房A号房所得卖房款,用于偿还B号房的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等,并承诺给赵某洁一百五十万元”。

2021年赵某杰赵某芳赵某君赵某刚赵某洁到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赵某杰赵某芳赵某君赵某洁均表示自愿放度对被继承人赵某坤遗产的继承权利,赵某刚表示要求继承赵某坤的遗产,故赵某坤的遗产由赵某刚继承。北京市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宜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了公证书。2021年1月18日办理公证前赵某洁要求赵某刚支付其卖房款180万元,否则不同意办理公证,赵某刚同意支付上述钱款,并在与赵某杰等人签订的前述协议书尾部添加了如下内容“追加30万元”。现A的房屋已过户至赵某刚名下后,赵某刚已将此房转卖他人。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杰赵某芳赵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赵某杰4人签订的协议是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协议,并非单方面的无偿赠与合同。该协议上虽然没有另一继承人赵某洁的签字,但赵某洁在得知上述协议内容后,仍按此协议内容办理了相应公证,现协议中涉及的遗产继承内容已履行完毕,赵某洁对此协议未提出异议,故上述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赵某杰等人以赵某刚擅自增加承诺支付赵某洁30万元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上述协议,但该承诺内容与赵某杰等人无关,是赵某刚为使赵某洁接受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对赵某洁作出的个人承诺,本质上系赵某刚赵某洁之间的单独协议。故赵某杰所主张撤销上述协议的事由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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