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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母亲遗嘱将其房屋份额给部分子女,其他子女不承认,起诉要求法定继承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11-1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君赵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二被告所有,二被告向五原告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父与被继承人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育有7个子女,分别为本案原被告。赵父2006年去世,赵母2019年去世。二被继承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二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有一号房屋,该房屋系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折合工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继承人去世前均未留下遗嘱。现二被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原被告就遗产继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赵某德赵某峰辩称,赵母立有遗嘱,一号房屋应归赵某德所有,由赵某德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赵母曾经跟赵某德口述父亲的份额也给赵某德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七名子女,即赵某达赵某君赵某坤赵某英赵某杰赵某德赵某峰赵父2006年2月1去世,赵母2019年2月24日去世,赵父赵母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

一号房屋系赵父赵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赵父名下。

诉讼中,赵某德赵某峰申请对一号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一号房屋总价440.61万元。

2008年赵母立有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是赵母。我百年之后,现在住的房子给赵某德。如果其他儿女有争议,我应得的收益、权利、财产全由六女儿赵某德继承。房屋坐落在丰台区一号,是老伴赵父单位的福利分房,赵母在立遗嘱人处按手印并加盖人名章,代书人孙某霖,见证人周某霞,见证人贾某芝赵某德同时提交录像光盘佐证上述遗嘱系赵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君赵某英对上述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德继承,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君赵某英赵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赵某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赵某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君赵某英赵某峰房屋折价款每人3147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已查事实,一号房屋系赵父赵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转化为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为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赵母留有代书遗嘱一份,虽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君赵某英对上述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从遗嘱形式结合现场录像来看,该遗嘱应系赵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遗嘱所涉财产应按此执行。即一号房屋中属于赵母的部分应由赵某德继承,属于赵父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由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君赵某英赵某德赵某峰共同继承。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关于一号房屋的分割,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各方意见确定一号房屋由赵某德继承,由赵某德给付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君赵某英赵某峰房屋折价款每人31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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