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宋某文、宋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父亲宋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为两原告及两被告共同所有,两原告及两被告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宋父与宋母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即宋某文、宋某杰,宋母于1980年去世。1982年,宋父与秦某再婚,婚后未育有子女。秦某系再婚,其初婚育有一子一女,即秦某峰、秦某娟。宋父与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宋父名下。宋父与秦某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即一号房屋由宋某文、宋某杰、秦某峰、秦某娟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份额,若一方使用,则按市场价折价给其他三人,其他财产各取所需。
宋父于2019年去世,秦某于2020年9月去世。现原告与被告就遗产分割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秦某峰、秦某娟辩称,一、我们的诉求是按照法律规定,我们继承我们母亲秦某的份额……。针对遗产,我们只要求继承我们母亲的份额,每人应多于四分之一。
法院查明
宋某文、宋某杰系宋父与案外人之子女,秦某峰、秦某娟系秦某之子女。宋父与秦某于1981年结婚,二人均非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结婚时,宋某文、宋某杰、秦某峰、秦某娟均已年满18周岁。宋父与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宋父名下。宋父于2019年死亡,秦某于2020年死亡。
宋某文提交宋某涛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宋父留有遗嘱。秦某峰、秦某娟不予认可。经询问,宋某文、宋某杰、秦某峰、秦某娟手中均无宋父、秦某的遗嘱。
裁判结果
宋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宋某文继承六分之一份额,由宋某杰继承六分之一份额,由秦某峰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由秦某娟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宋某文、宋某杰、秦某峰、秦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互相配合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宋某文、宋某杰虽主张宋父与秦某留有遗嘱,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双方均未能提交遗嘱,故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宋父与秦某结婚时,宋某文、宋某杰、秦某峰、秦某娟均已成年,秦某于宋父之后死亡,故宋某文、宋某杰、秦某对宋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秦某峰、秦某娟对秦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一号房屋系宋父与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二人各占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宋父死亡后,秦某、宋某文、宋某杰作为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宋父对该房屋享有的一半份额。秦某死亡后,秦某峰、秦某娟作为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秦某所占该房屋的份额。故宋某文、宋某杰分别依法继承一号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秦某峰、秦某娟分别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