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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村人购买本村宅基地合同效力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2-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嘉、赵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赵某嘉与秦某河于20001225日签订的《购房证明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嘉与妻子周某娟(2020年病逝)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D号宅院和房屋5.5间。赵某兰系赵某嘉、周某娟之女。1996年赵某嘉、赵某兰与朱某霞、朱某峰签订《宅基地使用协议书》,向其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D号北侧的宅院及北房3间。201010月,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赵某嘉、赵某兰与朱某霞签订的《宅基地使用协议书》有效”。20001225日,赵某嘉代表妻子周某娟和女儿赵某兰将本案中的两个宅院及8.5间房屋一同卖与昌平五街居民秦某河,并签订《购房证明书》。

因秦某河不是Y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购买该村宅院房屋的资格,故此双方签订的《购房证明书》无效。2016130日,秦某河去世,其继承人为妻子郭某芝、长子秦某刚,次子秦某亮。经了解,秦某河生前将涉案D号宅院、房屋卖与居民吴某英,后又转卖给第三人吴某荣、苏某文夫妻,现由第三人吴某荣、苏某文控制使用。秦某河将涉案D号北侧宅院、房屋卖与第三人郑某卓、庄某贤夫妻,现由该二人控制使用。因为涉案宅院买卖合同的效力与第三人具有利害关系,据此,原告将涉案宅院的购买、使用、控制人作为第三人一并起诉。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上。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亮答辩称,2010年原告起诉秦某河。本案事情已经经历了三次诉讼,房子是我父亲买的,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我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第三人吴某荣、苏某文答辩称,房契买方是苏某文,吴某荣不应作为第三人,2006520日我们从吴某英手里买的,支付了6万元,之后两三年全部进行翻建及扩建(苏某文扩建),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翻建扩建之后苏某文夫妇一直在此居住,我们买的是前院。

第三人郑某卓、庄某贤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1.买房和卖房之间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并且经过转手转卖,20余年已经形成事实的法律行为,合同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第2.涉案房屋已经由郑某卓、庄某贤翻修改建扩建,房产价值早已不仅13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价值不认可;第3.我们是2002112日从秦某河处买的,签订了协议,支付了42000元,现在房屋是郑某卓夫妇居住使用,我们买的是后院。

被告郭某芝、秦某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赵某嘉与周某娟系夫妻关系,赵某兰系赵某嘉、周某娟之女,周某娟已去世。秦某河与郭某芝系夫妻关系,秦某刚、秦某亮系秦某河、郭某芝之子,秦某河系城镇居民,已去世。

20001225日,赵某嘉与秦某河签订《购房证明书》,约定将家中的宅院出售,房屋共计八间半和院中所有树木一起出售,售价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元。庭审中,原告称前院5.5间房屋(北房三间半、东屋两间)使用人是赵某嘉,后院3间房屋是二原告从朱某峰、朱某霞手中购买的,已经诉讼确认此购买后院宅基地的合同有效。

吴某荣、苏某文称前院5.5间房屋是2006520日从吴某英手里买的,由苏某文和吴某荣实际控制使用,已经全部重新翻建、扩建了。郑某卓、庄某贤称后院3间房屋是2002112日从秦某河手里购买的,由郑某卓和庄某贤实际控制使用,买的时候秦某河已经翻建了,之后又多次改建、扩建。

 

裁判结果

赵某嘉与秦某河于20001225日签订的《购房证明书》无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1998年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本案中,《购房证明书》所涉及的标的是建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并非一般房屋的买卖。赵某嘉、秦某河之间的《购房证明书》于20001225日签订,无论是根据当时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亦或是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涉案房屋的流转都只能发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秦某河并非北京市昌平区Y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并不享有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故《购房证明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对于赵某嘉、赵某兰要求确认《购房证明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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