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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遗产未分割后老人去世遗产分配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2-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二被告继承,二被告支付赵某兰房屋价值九分之一的补偿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某鹏与高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赵某贤和赵某兰两名子女。赵某贤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赵某明。2005年,赵某贤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赵某鹏于20011229日死亡,赵某贤于200878日死亡,高某娟于202141日死亡。赵某兰与二被告就赵某贤的遗产继承问题无法协商,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林某、赵某明辩称,一、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所以房屋应该是林某个人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二、赵某明为高某娟的代位继承人,所以赵某兰主张九分之一的份额没有依据;三、即使诉争房屋存在赵某兰的份额,赵某兰主张多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遗产,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高某娟在世时与林某关系很好,已经表示过去世后房屋归林某所有,因此应尊重高某娟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赵某兰没有多分的基础。

四、退一步讲,即使本案存在多分遗产问题,也应是林某多分,林某作为赵某贤的配偶,林某不仅与赵某贤共同生活,更是在精神上给予赵某贤慰藉,故林某应多分遗产份额。五、赵某贤去世后林某并未再婚,林某与赵某明及赵某明爱人,经常看望高某娟,与高某娟之间的关系很好,且高某娟曾表示赵某明作为家里的长孙,家里的所有财产都应留给赵某明。而赵某兰作为高某娟的继承人,赵某明作为代位继承人,两者间不存在多分的问题,赵某兰对高某娟的赡养是法定义务,而赵某明对高某娟并非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赵某兰不能因此与赵某明之间主张多分遗产,且高某娟在世时身体很好可以自理生活,不需要人照顾,赵某兰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贤生前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某明一名子女;赵某贤之父赵某鹏、之母高某娟生前育有两名子女,分别是赵某贤与赵某兰;赵某贤于200878日死亡,赵某鹏于20011229日死亡,高某娟于202141日死亡。

2003年,林某与北京g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2010625日,一号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登记至林某名下。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兰申请对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5614200元。

庭审中,赵某兰称其自2005年起即与高某娟共同生活,对高某娟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涉案房屋中属于高某娟的部分,赵某兰应当多分,赵某兰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信和高某娟的住院记录佐证。二被告对于上述证据均不认可,二被告认为高某娟是突然去世的,其在平时日常生活中也不需要人照顾。

二被告提交赵某贤在医院的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证明赵某贤生前身体不好,需要长期用药,医疗费支出由赵某贤与林某共同承担,林某对赵某贤尽到主要扶助义务,为家庭做出重大贡献,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赵某兰认为赵某贤生前有稳定收入,且病情治愈后可以正常生活,不需要照顾。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号房屋归被告方所有,由被告方给予赵某兰相应遗产份额的折价补偿款;二被告均主张将涉案遗产中属于赵某明的份额转由林某继承。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房屋归林某所有;

二、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赵某兰房屋折价补偿款6238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及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一号房屋虽然登记在赵某贤死亡之后,但系被继承人赵某贤与林某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是赵某贤和林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自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其中属于赵某贤的50%份额在其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赵某贤、高某娟均未留有遗嘱,法院继承事宜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林某作为赵某贤的配偶,赵某明作为赵某贤的子女,均为本案适格主体。

赵某贤之父赵某鹏先于赵某贤死亡,赵某贤之母高某娟在赵某贤死亡时尚在世,系赵某贤的法定继承人,高某娟死亡后,其应当继承的赵某贤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本案被继承人为赵某贤,诉争财产为赵某贤的遗产,本案不存在赵某贤的子女先于赵某贤死亡的情况,虽然赵某贤先于其母高某娟死亡,但在高某娟死亡时,高某娟并未实际取得遗产,相对于被继承人赵某贤,高某娟在本案中仍系继承人,并非被继承人,故仅发生转继承,且转继承人以健在人员为限,不发生代位继承,故高某娟应当继承的赵某贤的遗产份额由其健在女儿赵某兰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二被告提交的证据,赵某贤生前患有多种疾病,且因不同疾病数次住院治疗,林某作为其配偶,在与赵某贤共同生活期间应当尽了主要的照顾和扶养义务,二被告关于林某应当多分赵某贤遗产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一号房屋属于赵某贤的50%的份额由赵某兰、林某、赵某明三人继承,每人应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考虑到林某对赵某贤尽了主要的照顾和扶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而赵某兰亦仅主张分得九分之一的份额,同时考虑到双方关于涉案房屋归属的意见及赵某明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给林某的个人意愿,法院以一号房屋的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一号房屋由林某继承,林某给付赵某兰补偿款62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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