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贤、陈某君、陈某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涛按照协议支付给原告陈某达房屋补偿款8万元、支付原告陈某贤10万元、支付原告陈某君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房屋产生纠纷,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曾出警调解,经多次协商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28日在一号房屋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涛于2019年9月底前支付原告三人房屋补偿款:支付陈某达8万元,支付陈某贤10万元、支付陈某君10万元。至今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协议并非自愿签署。2019年7月28日,中介带客户来一号房屋看房时,三原告未经许可进入家中,致使房屋交易未能进行,原被告双方报警后,警察在的情况下,原告仍不离开,在被逼无奈下,我违心的写了协议,也不是协商结果;2.房屋是否涉及补偿需要法院判断。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父、陈母生有子女六人,即长子陈某涛、次子陈某鹏,长女陈某达、次女陈某丽)、三女陈某贤、四女陈某君。陈父于1991年死亡,陈母于2017年死亡。
2018年,陈某达、陈某贤、陈某君、陈某鹏曾以法定继承纠纷为案由将陈某涛、陈某丽诉至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一号房屋,后撤诉。
2019年7月28日,房屋经纪在一号房屋看房过程中,陈某达、陈某君、陈某贤三人到达,与陈某涛就一号房屋处置问题发生纠纷,后报警处理。当日,陈某达、陈某君、陈某贤与陈某涛就一号房屋补偿款达成协议,约定:1.房屋补偿款:陈某达人民币8万元、陈某贤人民币10万元、陈某君人民币10万元;2.付款日期,2019年玖月31日前;4.付款前陈某君要先把本人户口迁走(如到期不兑现,有权回户口所在处解决问题)。
协议尾部协议人处陈某达、陈某贤、陈某君签字;付款人处陈某涛签字。协议上还写有“见证者:某地民警”字样,经询,该内容为陈某达书写。上述协议共两份手写原件,一份三原告持有,一份陈某涛持有,内容基本一致。
审理中,本院依职权向协议所涉一号房屋原产权单位调取《房屋租赁契约》、《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改表三)》及《房屋买卖契约》等材料,向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调取2010年4月14日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上述材料显示,陈父原系一号房屋承租人,陈父去世后,2000年陈母申请购买一号房屋。购房过程中,房价计算中折算陈父工龄27年、陈母工龄16年,陈母于2004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4月14日,陈母与陈某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卖与陈某涛,后陈某涛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经询,陈某涛未支付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款。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一号房屋情况后,三原告表示坚持以合同纠纷为案由主张协议载明的权利,要求陈某涛支付房屋补偿款。关于协议第1条,三原告还表示,陈某涛按照协议给付三人约定的房屋补偿款项后,一号房屋中三人的相应遗产份额转让给陈某涛,三人不再向陈某涛主张继承份额及房屋相关权利;
关于协议第2条,经询,双方一致认可付款时间为2019年9月底;关于协议第4条:“付款前,陈某君要先把本人户口迁走”的问题,三原告主张,迁户口是针对给付陈某君房屋补偿款的条件,与给付陈某贤和陈某达的补偿款无关,陈某涛则主张,陈某君迁走户口其才能给付三原告补偿款,否则影响房屋出售。
案件审理中,陈某君将其户籍从一号房屋迁出。
裁判结果
陈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某贤房屋补偿款100000元、给付陈某君房屋补偿款100000元、给付陈某达房屋补偿款8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一号房屋虽以陈母名义购买并于2004年登记在陈母名下,但其中含有陈父的遗产份额。2019年7月28日,陈某贤、陈某君、陈某达与陈某涛就一号房屋补偿款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有效。根据协议第2条、第4条的约定,可以看出,案涉协议系附期限及附条件的协议,因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审理中,陈某君将其户籍从一号房屋迁出,同时,案涉协议约定的房屋补偿款付款期限已至,在陈某君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后,陈某涛应当履行给付房屋补偿款的义务,故对于三原告要求陈某涛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陈某涛对于协议并非自愿签署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此外,如适格继承人另行对一号房屋提出继承纠纷诉讼,并不影响本案所涉协议的成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