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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亲去世后将所有财产留给母亲子女不认可产生继承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6-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登记手续;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马某与被继承人林某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6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并无婚生子女。被告系林某文养女,林某文于202015日因病死亡,生前拥有一套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至今尚未取得房产证。

林某文的父亲、母亲分别于20103月、20146月先后死亡。根据林某文于20181023日作出自书遗嘱,在其去世后,其全部遗产均由原告继承,林某文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就上述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本案原告所提供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继承人患有脑癌并且在此遗嘱记载的日期两年内去世,无法直接认定本协议是在被继承人意识清醒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中有多处记载与现实情况不符,且遗嘱中的表述更多为不准确词语如“百年之后”“全部财产均×我妻子”,内容表述极度模糊,因此无法认定遗嘱准确表达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关于见证人金某的身份是否符合法律关于见证人的规定,原告并未进行表述。因此可得出本遗嘱在设立时存在与事实严重不符,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诉讼请求一的房产权属问题。原告仅提供了购房合同及发票并未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无法直接证明该房屋产权所有权属于被继承人,也不知在被继承人购买该房屋后是否进行了二次处置。原告主张回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若为事实则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被告从客观角度无法配合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综上,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

林某文与秦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抱养一女林某,林某文与马某于20156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15日,林某文去世。林某文之父亲林某2200037日去世,之母亲杨某于200144日去世。

2013923日,林某文作为买受人与北京市A公司签订《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书》,由林某文购买安置房小区一号房产,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0.72㎡,其中使用优惠价面积45㎡,使用调剂价面积9㎡,使用补贴面积16.72㎡。原告主张该房屋是林某文自己的房屋拆迁购买的回迁房。

林某文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本人林某文,我现在有房产一套位于顺义区一号,我决定在我百年之后,我的全部财产均归我妻子马某继承所有,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主张我的财产权益,为防止我百年之后家人之间因我的全部财产问题产生纠纷,特立此遗嘱为凭。自书遗嘱人:林某文。见证人,金某。20181023日”。

被告认可该遗嘱系林某文书写,不申请鉴定,但主张林某文曾患有脑癌,无法证明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018917日,林某文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出院记录载明:“出院神经系统查体:神清、语利,精神可......感觉检查未见明显异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原告申请证人金某出庭作证,证人金某述称:“我认识林某文,林某文自己写的,遗嘱中我的签名是我写的。”被告不认可证人证言,遗嘱上写的是自书遗嘱,证人表示是代写,如果是代写遗嘱我方认为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应当有效,证人与原告是同事关系,证言存在一定的偏向。

原告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述称:“马某对他很好,要把所有的财产都给马某,提到过遗嘱的事儿,但是我没有见过。”被告不认可证人证言,这是传来证据,证人在林某文和他人交谈时候听到的内容,没有证明力。

原告提交录像光盘一张,系林某文与马某去公证处要求就顺义区一号房屋及遗嘱进行公证的视频录像,视频中公证处答复因房屋没有房本,无法进行公证,在视频中林某文称要把诉争顺义区房子给马某。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林某文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益由原告马某继承,被告林某在该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证条件后协助原告马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经法院审查,林某文自书遗嘱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且林某文在立该遗嘱时非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亦不存在受胁迫、受欺骗的情形,可以确定该自书遗嘱的内容系林某文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就被告主张该遗嘱非系林某文准确真实意思表示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林某文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其全部财产指定由原告一人继承,原告据该遗嘱要求继承林某文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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