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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遗产继承案宣判 亲属均分股权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新华网上海12月26日电 (吴艳燕) 浙商胡某某在经营上海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时去世,其8个月的妻子与其母亲为公司股权等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胡某某的妻子、女儿及母亲、前妻所生儿子四人均分胡在公司里70%的股权,即各得17.5%股权。法院还判决四名继承人均分胡某某的房产:其母、其子分得其位于浙江乐清老家的自建别墅;其妻、女在分得上海及杭州两处房产的同时,须支付胡母、胡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胡某某是浙江乐清人。2000年3月,他在上海成立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占70%股权。

  2002年2月,胡某某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后生下女儿胡某某。同年10月,胡某某去世。因生前未留,其妻张某某、女儿胡某某、母亲郑某某以及胡与前妻所生之子胡某某之间就所谓“上亿”遗产分割问题引发争议。

  2003年1月,张某某、胡某某将郑某某、胡某某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张某某、胡某某二人在关系存续期间的范围,张某某、胡某某母女俩在遗产中应得份额以及在某某投资发展公司中所享有的股权。

  对此,胡母及胡某某认为,胡某某生前留有多笔,因此张某某对胡的遗产数额并没有确切概念。此外胡、张二人的仅存续8个月,不可能存在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案涉及胡某某在上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即2100万元出资额的继承问题,还涉及修改后的中关于夫妻生产经营收益如何准确界定的问题,属于较新类型的案件。

  法院合议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胡某某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协议,因此,对于胡某某的遗产,应当按照处理。本案的双方均为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依法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本案四继承人有权继承胡在某某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即胡名下的2100万元出资额由四继承人均等继承。

  关于上海、杭州及浙江乐清的几处房产,法庭在确定房屋原产权所有人之后,根据房屋现今的使用情况,以获得房屋者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

  关于胡某某生前债务问题,因胡母、胡某某无法提供确实证据,也未对债务的性质和数额予以确认,且并未参与诉讼主张权利,因此法庭对被告所称的债务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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