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5月26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要求继承宅基地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之父在赵庄村原有三间瓦房,并持有1951年4月28日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证。1964年赵某外出谋生,一直未归。1984年赵某之父病逝,其房屋因年久失修、无人居住而倒塌。1992年李某经村委会同意在赵某之父房屋旧址上建造瓦房三间,并于同年取得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证书。2008年3月20日,赵某从东北回来向李某讨要其父亲的宅基地被拒。2008年5月19日,赵某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亲的宅基地,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原告要求继承宅基地没有法律依据,且李某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