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田某,女,30岁,河北某村农民。韩某父母早亡,与兄嫂多年,1985年韩某与田某,婚后无子女。1992年1月,韩某因意外车祸死亡。1993年1月,经人介绍,田某与邻村的赵某结婚。婚后,田某找人去搬家具,并准备拆掉三间砖房。韩某的兄嫂出来阻拦,说:田某已经改嫁,不再是韩家的人,也无权利继承韩某的遗产。田某说是自己的,就是要搬。双方相互坚持已见。田某只得到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所有财产全部归田某所有。
评析:我国第三十条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后,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一规定,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重要体现,是对我国“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的权利。本案中,韩某死亡,田某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虽然再婚,仍能继承韩某的遗产。韩某兄嫂阻拦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