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继承刘父的遗产,具体指刘父与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刘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为刘父与被告独生子。2020年4月27日刘父病逝,就其遗产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在本案庭前谈话时陈述:对原告陈述的身份关系认可。原告与其后娶的妻子非要住被告夫妇的房子,还向被告夫妇要生活费。被告夫妇自己都经济紧张,出去借钱。原告的妻子对被告态度行为恶劣。刘父没有留下什么钱,没有什么可以继承的。
法院查明
刘父与徐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即原告刘某机。2020年4月27日刘父病逝。现原告主张对刘父所留遗产(刘父与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继承。
诉讼中,经本院查询,徐母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如下:
在刘父去世后的余额为10135.28元,原告要求继承处理;
在刘父去世后的余额为9987.76元,原告要求继承处理;
在刘父去世后的余额为7717.4元,原告要求继承处理;
在刘父去世后的余额为21198.04元,原告要求继承处理;
在刘父去世后的余额为21198.04元,原告要求继承处理。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母名下存款均归被告徐母所有;
二、被告徐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机银行存款折价款17559.13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就本案中经法院查询且原告要求处理的银行存款,虽在被告名下,但至刘父死亡时的存款余额,应属刘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刘父的遗产。刘父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妻即本案被告及其子即本案原告进行法定继承,各继承二分之一。考虑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及当事人处置便利,法院酌情确定相应账户内的存款均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应折价款。另需指出,如当事人发现本案未予处理的其他财产,可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