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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解析一起父母去世,子女遗产分配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郝某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郝父的遗产,分别是房产一套,要求给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银行存款48万元和被继承人死亡抚恤金12万元,要求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郝父即原告父亲于2018年7月24日去世。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三个子女,长子被告郝某及、次子原告郝某户、三子被告郝某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1号房屋一套、银行存款40多万元(一直由被告郝某咯保管持有,具体金额被告郝某咯清楚),另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单位给付抚恤金等12万元,直接汇入被告郝某及银行卡内,以上金额共计52万元。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对上述遗产进行处分。被继承人死亡后,原告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名下遗产依法进行处理。
 
被告辩称
郝某及辩称,按照法律规定,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房屋、存款及抚恤金由我们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我没有意见。起初,我们三人也是这样协商的,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不要房屋,要求给付我房屋折价款。
郝某咯辩称,郝父在世时的日常生活起居由我负责,从2015年5月至2018年7月,我负责给老人送饭。当时,郝某及给我们三人开会,说从老人的存款中每月扣除1千元给我。我平时伺候老人多,尽的赡养义务多,应多分部分份额。老人去世后,我还负担了老人留下的房屋近三年的物业费等约7000元,要求扣除。对存款和抚恤金的数额没有异议。现我也不要房屋,要求给付我房屋折价款。
 
法院查明
郝父与郝母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育有三子,分别为长子郝某及、次子郝某户、三子郝某咯。郝母于2002年4月24日去世,郝父于2018年7月24日去世,二人之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郝父与郝母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
郝父去世时留有存款48万元,郝某及、郝某户、郝某咯对存款数额均予以认可。郝某咯认可48万元存款现由其保管。郝父去世后,其原单位给付抚恤金12万元,郝某及、郝某户、郝某咯对此均予以认可。郝某及认可12万元抚恤金现由其保管。
1993年12月,郝父(乙方)与某研究院(甲方,郝父工作单位,以下简称原子能研究院)签订职工购买公有自管现住房协议书,约定郝父以优惠价购买了位于某号的房屋一套,购房时使用了郝父的工龄优惠。其中协议书第六条约定:“1.乙方购买住宅楼房后,享有部分所有权,可以按本条款之规定依法使用、继承和出售。①乙方不得将购住房转让、赠送、出租和抵押。②乙方出售其所购住房时,必须按原子能院原行发141号文件有关规定卖给甲方,不许卖给他人。③乙方住用满五年,按届时标准价出售的,售房款全部归售房人所有。
住用不满五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经甲方同意,由甲方收购并按原购房款退还给乙方。不论乙方是否住用满五年,住房出售后,甲方不再负责为乙方安排住房。”该房屋属于郝父与郝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建筑面积57.93平方米,于1997年1月取得17656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郝父名下。郝父去世后,该房屋处于空置状态。
诉讼中,郝某户主张涉案房屋可以上市交易,要求按照可以上市交易的价值给付房屋折价款。经本院核实,涉案房屋属于房改房,郝父系以优惠价购买,原子能研究院仍拥有小部分产权,不能够上市交易。另,涉案房屋目前已纳入原子能研究院职工危旧房改造的范围,面临拆除重建。审理中,经本院再三询问,郝某户、郝某及、郝某咯最终均表示不要涉案房屋,均主张给付房屋折价款。郝某户不申请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郝某3主张郝父去世后,其垫付了涉案房屋至2020年底的物业费、供暖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共计约7000元,要求予以扣除。郝某户、郝某及均同意按7000元费用扣除。郝某咯还主张自2015年5月至2018年7月,共计38个月,其负责对郝父进行日常照顾,郝某及、郝某户当时同意每月从郝父的存款中拿出1000元费用给付郝某咯。郝某及同意郝某咯的主张。郝某户不认可郝某咯的意见,不同意郝某咯的主张。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郝父遗留的存款及抚恤金共计600000元,其中197666元归郝某户所有,197666元归郝某及所有,204668元归郝某咯所有。郝某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郝某户197666元,给付郝某及77666元。
二、驳回郝某户、郝某及、郝某咯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某号房屋是郝父、郝母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购买时使用了郝父的工龄优惠,再结合购房时间、购房主体的因素,涉案房屋属于郝父与郝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就各自所持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约定,故二人去世后,应确定各自享有房屋产权的50%份额,二人各自享有的部分应作为各自遗产进行处理。郝某及、郝某户、郝某咯系郝父、郝母的法定继承人。
因涉案房屋属于房改房,暂不能上市交易,并涉及原子能研究院的部分利益。而且,涉案房屋已纳入原子能研究院职工危旧房改造的范围,面临拆除重建。另,郝某及、郝某户、郝某咯在审理中亦均表示不要房屋,均要求给付房屋折价款。故目前涉案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本案不宜对涉案房屋予以处理。因此,郝某户、郝某及、郝某咯要求按法定继承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目前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郝父去世后遗留的存款及抚恤金应依法进行分割。郝某咯要求扣除因涉案房屋产生的物业费等共计7000元费用的主张,郝某户、郝某及均表示同意扣除,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对其该主张予以支持。郝某咯主张日常对郝父进行照顾,要求每月扣除1000元,共计38个月的费用作为补偿,因郝某户对此不予认可,郝某咯又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鉴于郝父遗留的48万元存款由郝某咯保管,12万元抚恤金由郝某及保管,郝某咯应按照法院确定的数额分别向郝某及、郝某户支付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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