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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京继承律师——一起再婚后产生的婚前财产继承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4


一、 原告诉称
  金一、金二、金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原告按照继母陈一遗嘱继承先父金大名下位于a号房屋,三原告共同共有;2、案件受理费由三原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金大与梁一系夫妻关系,生有三女即金一、金二、金三,梁一于1976年12月15日病故。后金大与陈一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陈一与徐大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上世纪徐五十年代离婚。陈一育有二子徐徐五、徐六。徐六在未成年时被送养。金大于2012年5月17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陈一于2015年9月7日去世,生前于2015年5月22日留有代书遗嘱一份,载明:“陈一嘱托:一、关于本人名下银行存款、现金、金银首饰的处理……二,关于a号房屋的处理1、在a号房屋没有出售时,由金一、金二、金三协商使用;2、一旦出售,所得房款,属于陈一的部分,由金一、金二、金三协商分配。”
  二、被告辩称
  徐五辩称,认可原告方陈述的亲属关系,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徐六是徐五弟弟。徐六上户口的时候把出生日期搞错了,所以身份证显示二人是同一年出生的。曾听姥姥说还有个弟弟,很早就送养他人,但姥姥说也不知道弟弟去了哪儿。2000年初的时候,母亲跟徐五说,徐五弟弟的女儿打电话找到她了,还给了一个地址,徐六的女儿后来和徐五互相留了联系电话。徐六在本案起诉之前就知道这份遗嘱了,徐六跟徐五说过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金大与梁一系夫妻关系,生有三女即金一、金二、金三,后梁一病故。陈一与徐大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离婚。陈一育有二子徐五、徐六,徐六在幼年时被送养。金大与陈一于1982年1月19日结婚。金大于2012年5月17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陈一于2015年9月7日去世,生前于2015年5月22日留有《陈一嘱托》一份,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本人名下银行存款、现金、金银首饰和物品的处理。
  1、全部银行存款和现金由女儿金二、金一、金三、侄女共同所有,金额四人平均分配;2、所有金银首饰的分配,原则上应为谁购买的谁收回;二、关于房屋的处理。1、在202室房产没有出售的情况下,由金一、金二、金三三姐妹协商使用;2、202室房产一旦出售变现,属于陈一应得的金额,由女儿金一、金二、金三共同所有,金额由姐妹协商分配。”该“嘱托”整体系打印件。金大于1999年5月17日取得a号房屋所有权。
  四、裁判结果
  a号房屋由金一、金二、金三,徐徐五,继承并共同共有。
  徐五、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继承已经开始。本案诉争房屋系金大与陈一之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诉争房屋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因徐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对诉争房屋进行继承。故诉争房屋应在金一、徐徐五、金二、金三间进行继承分配。现金一、徐五、金二、金三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即诉争房屋由金一、金二、金三继承并共同共有,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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