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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孙子女有权继承祖父母房产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3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
原告李一、李二、李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分割位于B市1号,估价160万元。
房屋产权人王小是原告和被告的母亲,母亲于2019年5月24日自然衰老去世,享年89岁。从母亲过世之日,继承已成事实,但李四早已把母亲房本顺走,拒不配合房屋的过户与公证,更谈不上售卖和分割了,望贵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李四辩称:同意房子按照每人25%的份额进行分割。三原告需要给付我十万元补偿,因为2004年我出钱购买的房屋。
 
本院查明
王小与李大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五与张五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李小五。李大之父于1979年12月2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之母于1991年11月2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李大于1990年1月1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王小于2019年5月24日死亡,李五于1997年8月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双方当事人均陈述王小之父母均先于王小死亡,王小、李大、李五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位于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登记在王小名下。2004年12月8日,王小签订《简易楼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了房屋,其中使用李大工龄34年。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购房款由李四支付。李一、李二、李三陈述上述购房款已由王小偿还,李四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五之妻张五、之子李小五明确表示放弃房屋的继承。李一、李二、李三、李四均表示不能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同意按照份额分割房屋。
另查,王小自1971年开始居住在1号房屋,双方当事人均对被继承人承担了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位于B市1号由李一、李二、李三、李四继承所有,每人各继承25%的所有权份额(李一、李二、李三、李四均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手续之义务);
二、驳回李一、李二、李三其他之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1号房屋为李大、王小所有。李大死亡后,其遗产由王小、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继承。李五死亡后,其遗产由王小、李小五、张五继承。
此外,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王小死亡后,其遗产应由李一、李二、李三、李四及李二之子李小五继承。现李小五、张五均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屋,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诉争房屋应由李一、李二、李三、李四继承,每人继承份额均等。就李四主张李一、李二、李三给付其10万元补偿款,就此李四并未举证证明王小购房时系向其借款,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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