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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妻子有权处置已故丈夫个人财产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3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
李四诉称:王小和李大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子,即我和李一、李二、李三。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我父亲李大1986年分配的单位公房。是以李大的名义承租的。
2000年李大去世,2001年房改,王小以自己的名义将涉案房屋买下来了,但是使用了李大的工龄和优惠政策,房屋买过来之后登记在王小的名下。
2007年王小未经我们同意,擅自将房屋过户给了张一。2016年4月,张一又将涉案房屋以177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小一。
张一是在李一去世之后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就将房屋卖给了张小一,张小一根本没有收入来源,房款其实还是张一的钱。我方认为这个房屋在取得产权的时候虽然不是王小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是包含李大的权益在内的。现王小与张一之间的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张小一与张一系恶意串通,损害我们这些子女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一和张小一2016年4月26日就涉案房屋订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
张小一、张一辩称:不同意李四的诉讼请求。
2001年购买涉案房屋的时候房款除去李大工龄的优惠,其余的房款是张一出的钱。李四称张一没有权利买卖房屋是因为这个房屋经过二手买卖,在之前的诉讼中判决内容已经认定张一与王小的合同是无效的,王小与张一虽不是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是赠与,是王小将房屋赠与给了张一。这个房屋当时给李一家,是王小家开过家庭会议讨论的结果,而且王小有很多房产,每个子女一套,这套房屋是给了李一。
王小和张一是婆媳关系,王小立有遗嘱将房屋留给张一的老公李一继承,为了避税,就在王小的生前做了一个房屋买卖的形式,走了一个买卖过户的形式但是其实没有给钱。张小一和张一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且已经支付了价款。张一为了有一笔养老钱把房屋卖给了自己的女儿张小一。由于二人是母女所以按照2016年市场交易的最低的政府指导价,办理了过户,费用是张小一转给了张一,全款银行转账,是在过户之后的几个月转的。张小一的购房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婆婆家,一部分来源于亲戚朋友。
总之我们二人不存在恶意串通,不存在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实际履行;涉案房屋使用了李四父亲的工龄但并不代表我们之间买卖合同无效,王小将涉案房屋赠与的是张一,而张一与张小一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即使对工龄份额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我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本案涉案房屋物权已经发生转移。
 
本院查明
王小(2016年9月7日去世)与李大(2000年7月1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生前系夫妻,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李一(2016年3月21日去世)、李二、李三和李四。李一与张一系夫妻,育有一女张小一。
涉案房屋原系李大单位所分公房,李大去世后,王小通过“房改”购买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7年8月30日,王小(出卖人)与张一(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由张一向王小购买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497709.36元。后王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张一。2016年4月26日,张一与张小一签订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张一将涉案房屋售与张小一,成交价格1774500元。当日涉案房屋过户至张小一名下。
2017年2月24日,李四起诉张一、张小一、李二、李三至本院,要求确认张一与王小签订的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本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王小与张一2007年8月3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张一和张小一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四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一份2018年12月12日庭审笔录的复印件,证明在自己起诉张小一、张一、李二、李三一案中,法官曾经询问涉案房屋现状,当时张一、张小一当庭表示“目前登记在报告女儿张小一名下,是2016.3办的赠与”。证明张小一、张一之间根本没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张小一、张一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李四歪曲了原意,真实意思是想说明2016年3月王小把涉案房屋赠与给张一。
张一、张小一提交了张小一的银行账户流水两页,证明张小一实际支付了张一购房款。李四对流水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该流水没有显示交易双方的名称,钱款在张一、张小一之间反复进出,实际上张小一所谓的购房款全部来自张一。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四申请对2016年4月26日时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由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本次评估。2020年6月2日,该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结论为涉案房屋2016年4月26日的市场价值为383.22万元。李四表示认可评估结论,并自行预付了评估费12081元,要求这部分款项最终由张小一、张一承担。张小一、张一对评估结论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张小一与被告张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
 
律师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涉案房屋原系李大单位所分公房,王小在李大去世后利用李大工龄优惠购买了该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李大、王小的的遗产继承问题至今尚未处理完毕。张一与张小一系母女关系,张小一理应对张一、王小之间房屋过户的原委十分清楚。后张一虽然同张小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位,且签约当日张一就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张小一,这都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交易习惯。
从张小一的银行流水来看,确实存在大额款项进出但交易对象标注不明的现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张一、张小一具备恶意串通的动机和条件,其签订合同、迅速过户的行为侵害了李四作为王小、李大的继承人之权利。故本院确认张小一与张一2016年4月26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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