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张一、钱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钱三所立遗嘱有效;2、原告张一继承钱三所遗留的两处房屋中属于钱三个人份额部分的全部,分别位于a号和b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张一个人所有。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钱三与前妻育有三名子女,即钱四、钱五、钱六,后钱三与张一再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即钱二、钱七、钱八。钱三于2013年4月21日死亡。钱三于2010年9月26日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二、被告辩称
钱八、钱七共同答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我尊重父亲遗嘱,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钱六辩称:张一在起诉状中说我拒绝办手续,事实并非如此,2017年4月钱八电话联系我要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我邮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2017年6月钱八又问我要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后来没有任何消息,直至收到法院通知。50年代时张一与父亲结婚后将我们姐妹送到浙江农村由奶奶照顾,1967年我们回到父亲身边,1969年我到农村插队,在这期间张一只给我寄了2元钱。我回家后张一对我谩骂,为了不让父亲为难,后来我回北京都是住在同学家和妹妹家。父亲生前给我打电话说对不起我们,这足以证明我们在父亲心中的位置,这几十年,我们与张一的关系确实不好。对于房产继承问题,我们的想法是张一给我们姐妹三人每人10万元,我们就签字。
被告钱五辩称,我因身体状况做手术无法到庭,对于房产继承一事,我们要求每人10万元的补偿,是我们对父亲的一个念想,是希望张一在生活上能保持真善美,恳请法官在法与情中能考虑我们的诉求。
三、本院查明
钱六、钱五、钱四系被继承人钱三与前妻所生子女。钱三与前妻离婚后与张一结婚,二人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即钱七、钱八、钱二。2013年4月2日钱三死亡。钱三之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
钱三生前遗留房屋两套,位于a号(房屋所有权证为: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建筑面积××平方米)、b号(房屋所有权证为: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均登记在钱三名下,系钱三与张一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9月26日,钱三经公证处立公证遗嘱一份,载明:“遗嘱立遗嘱人:钱三,男,一九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遗嘱内容如下:本人与配偶张一共同拥有两处房产,分别位于a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XX号)、a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XX号)。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现我特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将上述分别位于a号、a号的两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部分全部遗留给我的妻子张一个人所有。立遗嘱人:钱三2010年9月26日”。钱七、钱八对该遗嘱的真实性认可,同意按照遗嘱继承。钱六、钱五、钱四对该遗嘱的真实性认可,同意尊重父亲遗愿,但要求张一支付三人每人10万元补偿。张一不同意支付钱六、钱五、钱四每人10万元。
四、裁判结果
一、确认钱三于2010年9月26日在公证处所立遗嘱有效;
二、登记在钱三名下的位于a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张一继承,该房屋归张一所有;
三、登记在钱三名下的位于b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张一继承,该房屋归张一所有。
四、驳回钱四、钱六、钱五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继承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a号、b号房屋系钱三与张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钱三死亡后,上述遗产中属于钱三的一半转化为遗产。现被继承人钱三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处分给张一继承,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本院对该遗嘱的有效性予以确认,根据遗嘱,被继承人钱三所享有的两套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按公证遗嘱由张一继承并享有。对于钱六、钱五、钱四要求张一支付三人每人10万元补偿一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