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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李文和王明于2012年订立遗嘱一份,约定五个子女均有义务为二老养老送终,老人不进养老院,房产由五子女平均享受,养老金有剩余时,与房产同样分配。养老金不足时,从房产中扣除等内容。该遗嘱文本由五子女之一代李文和王明书写,李文和王明及其他子女均在该遗嘱上签字。后子女间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李文和王明去世前所立遗嘱为子女之一代为书写,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子女之一系李文和王明的法定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代其书写遗嘱,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实践中立遗嘱人因年老或疾病等原因丧失书写能力的情形很常见,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时,要注意代书人的身份和数量问题,避免因代书遗嘱订立时的程序性瑕疵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