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爷爷20多年前,爷爷有三个儿女,后奶奶有2个儿子。他们时子女都已成年。他们婚前爷爷有处房产A,在爷爷再婚两年后过继给我爸爸。他们现在还有一处房产B,房产不知是在谁的名下。如果说爷爷先去世了,有几个问题要问
1、爷爷之前过继给爸爸的房产A是否属于爸爸的私有财产,与爷爷和后奶奶无关。
2、房产B如果是在后奶奶名下,那这是不是他们的共同财产,爷爷的三个子女有无权利继承到爷爷的那部分。
3、能继承的话要怎么分?
4、如果爷爷去世后,后奶奶还住在房产B,那爷爷的子女如何才能拿到继承到的遗产。
5、如果爷爷在去世前没有立任何,如何分配遗产?
6、如果立了,如何做公证?
律师解答:
1、属于你父亲的私有财产,与爷爷和后奶奶无关。
2、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是共同财产,爷爷的三个子女有权利继承。
3、没有遗嘱的话,按照人继承。
4、如果爷爷去世后,后奶奶还住在房产B,按照份额给与补偿。
5、如果爷爷在去世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法定继承。
6、公证去公证处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
法定继承的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