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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解析一起父亲去世,现任与前妻之子关于房产分割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按照法定继承确认我对1号(以下简称佟家坟1号)北房三间、西房一间半的产权份额;2、依法分割登记在李某名下车辆、登记在王某友名下车辆以及王某友名下存款1538.67元、存款5588.75元、存款4万元、202453.17元;3、诉讼费由李某、黄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某友与我是父女关系,王某友与我生母离婚后我的抚养权归生母所有,故我自幼跟随生母生活。2000年3月27日王某友与李某结婚,但我一直与王某友保持联系。2019年9月7日王某友去世,李某不但未通知我王某友病危、去世的消息,还隐瞒王某友的遗产,现要求依法继承王某友的遗产。
 
被告辩称
李某、黄某辩称,王某友离婚时王某归其生母抚养,王某友给付抚养费,王某成年后有赡养能力但从未对王某友尽赡养义务,甚至在王某友病危时也未看望,王某没有继承王某友遗产的权利。佟家坟1号的房产在离婚时归王某友所有,王某友已于2019年2月1日以自书遗嘱的形式确认佟家坟1号的房产由李某继承。三辆车中指南者车是张栋与黄某夫妻购买,不属于王某友和李某的共同财产,当时二人没有购车指标故挂在李某名下,另外两辆车也只能分割属于王某友份额的车辆价值,不同意将车辆所有权归王某。王某友1995年被判刑后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其2005年按照四季青农民退休后才有了少许收入,家庭生活主要依靠李某的收入,王某友长年生病需要治疗加上处理其丧葬事宜花费巨大,现其名下基本没有存款。
 
法院查明
王某友(2019年9月7日去世)与刘某云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王某。
1987年3月6日的《四季青公社审核批给社员建房户施工许可证》记载:申请人为王某友,原有房屋为4.5间,原房地址为某村,家庭成员为王某友、刘会云、王某,原有房屋为北房3间、西房1.5间,房院东西长为11米、南北宽为13米,原有房屋处理为其中北房三间翻建、其它不动,核准建房情况为间数3间、尺寸东西11米、南北13米。
本院于1995年2月20日作出(1995)调解书,相关内容为:刘某云与王某友离婚;婚生之女王某由刘某云抚养,王某友每月给付王某抚养费500元,至王某独立生活时止;1号三居室一套归刘某云所有,1号北房三间、西房一间半归王某友所有。
王某友因犯贪污罪于1995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于2004年4月15日被释放。
王某友与李某于2000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与前夫生育一女黄某,王某友与黄某形成继父、继女关系。
王某友之父王某增于1984年3月21日死亡销户,王某友之母杨某珍于2010年2月28日死亡销户。
王某友与李某婚后购买位于1号房屋(以下简称茉莉园房屋),该房屋于2008年7月1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
王某友与李某于2019年1月29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归李某个人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处于2019年2月13日出具00577号公证书,对《夫妻财产协议书》进行公证。
李某、黄某称王某友以自书遗嘱的形式确认1号的房产由李某继承,提供了《遗嘱》,相关内容为:立遗嘱人王某友、受益人李某;本人王某友1号房产(属于宅基地)北房3间、西房两间、尾房1间,整个院落加尾房160平方米是我的个人财产,上述房产无争议,无抵押、查封、冻结,我亦无债务;在我去世后将上述1号北房三间、西房2间、尾房1间,整个院落160平方米留给我妻子李某继承;立遗嘱人王某友,2019年2月1日上午10点。
李某、黄某称1号在李某与王某友婚后进行了翻建,现为北房3间、西房2间半、东房1间半,房上搭建有二层。李某、黄某未提供翻建批示。
审理中,王某申请对检材遗嘱上全部文字及签名与样本中的王某友的笔迹进行同一性鉴定。
本院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于2020年4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材上字迹及“王某友”签名与样本上字迹及王某友签名是同一人书写。王某交纳鉴定费9700元。
王某友与李某名下的车辆情况为:2011年4月购买并登记在王某友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2012年9月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轿车一辆,2014年8月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审理中,王某申请对三辆车的价值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评估项目终止说明书,因王某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故终止评估。
2020年10月21日,黄某起诉李某要求确认小型越野客车归其所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4681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黄某撤诉。
李某、黄某称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系张栋、黄某夫妻出资购买,因二人没有购车指标,故借用李某之名购买,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但一直由张栋、黄某二人使用,在黄某获得购车指标后,车辆已办理过户,提供了:1、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一珍、张栋车款贰拾陆万元整,妈妈李某,2014.7.31号。2、张栋的银行卡交易明细。3、购车发票、税收缴款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登记证,记载的均为李某。4、保险单,其中2014年的被保险人为李某,2015年至2019年的被保险人为张栋。5、2014年至2020年车辆维修结算单,客户签名为张栋。6、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显示黄某于2020年6月26日获得购车指标。
经本院核实,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已于2020年12月19日变更登记至黄某之夫张栋名下,车牌号变更。另查明:1、王某友华夏银行卡号1556.2元。
李某、黄某称账户内是王某友的理财款项,王某友病危时该理财尚未到期,因急需资金治疗,故于2019年7月向李某同母异父的姐姐刘俊杰10万元,向刘俊杰的女儿李颖借款9万元用于治疗,理财到期后款项从华夏银行转至工商银行和农商行,后于2019年12月取出偿还给了刘俊杰、李颖,当时刘俊杰的爱人李连财住院需要费用。为此,李某、黄某提供了:1、刘俊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显示现金销户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金额163360元。2、李颖的银行取款记录,显示日期2019年7月31日,取款金额9万元。3、刘俊杰与李连财的结婚证。4、李连财2019年12月的诊断书与病历。5、王某友账号的客户回单、王某友的明细清单,显示2019年12月有多笔支取记录。
刘俊杰到庭陈述称其与李某是同母异父的姐妹,因王某友病重,李某向其借钱,其于2019年8月借给李某10万元,后李某于2019年12月偿还,因其爱人李连财住院也需要费用。李颖到庭陈述称因王某友病重,李某向其借钱,其于2019年8月借给李某9万元,后李某于2019年12月偿还,因其父亲李连财住院也需要费用。
李某、黄某称王某友银行账户内的其他款项也都用于王某友的旅游、诉讼、治疗和丧葬等支出,提供了银行明细清单、对账单、医疗费单据、微信转账记录、丧葬费单据、墓穴租用管理协议、诉讼费单据、代理费单据、委托代理合同、行程单等证据。
李某、黄某称为王某友的养老金账户于2019年10月14日有养老金发放记录。李某、黄某称王某友去世后多发了1个月的养老金,已退还,提供了公司证明,内容为:王某友于2019年9月7日去世,我单位于2019年10月得知消息,并于当月24日与其爱人李某一同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王某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由于社保每月14日发放退休费,10月份退休费已经发放到个人账户中。在清算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时,社保告知:10月份退休费应予以返还社保。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退回到单位账户,再由单位返还给家属。10月份已发放退休费由社保从单位账户中追缴。经与家属李某沟通,王某友10月份退休费2690.44元从其个人清退余额中扣除,剩余部分加上5000元丧葬补贴一共12949.36元转账给家属。另说明每月500元情况:四季青镇每月为退休人员发放500元补贴。王某友9月份去世,10月份单位得知情况,11月做的补贴减少。所以王某友补贴发放到2019年11月当月。
 
裁判结果
一、11号的北房三间、西房一间半由李某继承所有;
二、王某友名下余额归李某所有;
三、登记在王某友名下小型轿车一辆以及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归李某所有,原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归黄某继承所有;
四、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某财产折价款30000元,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某财产折价款20000元;
五、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李某、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李某、黄某长期与王某友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照料王某友生活方面必然投入更多精力,付出更多心血,而且陪伴是对被继承人更大的精神和心理安慰,故李某、黄某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王某友与李某于2019年1月29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茉莉园房屋归李某个人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并对《夫妻财产协议书》进行了公证,故茉莉园房屋不属于王某友的遗产,本案不予处理。
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1995)海民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确认佟家坟1号房屋归王某友所有,王某友又于2019年2月1日以自书遗嘱的形式确认佟家坟1号的房屋由李某继承,故佟家坟1号房屋应由李某继承。
李某、黄某对王某友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的来源、去向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佐证,证人亦到庭作证,故对二人的陈述法院予以认定,鉴于王某友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剩余金额较少,法院认为不宜再进行分割,故判归李某所有。
奥迪牌小型轿车、宝来牌小型轿车、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为李某与王某友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其中的一半分出为李某所有,其余的作为王某友的遗产。考虑到车辆的特殊属性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车辆所有权不宜判归王某所有。鉴于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已过户登记至黄某之夫张栋名下并已变更车牌号,应视为李某、黄某对车辆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故法院判定奥迪牌小型轿车与宝来牌小型轿车归李某所有,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由黄某继承。
李某、黄某应以给付王某一定财产折价款的方式进行补偿。
王某申请车辆价值鉴定后因未缴纳鉴定费用而导致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王某应承担相应后果,故法院酌情判定折价款的金额。李某、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关于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张栋、黄某,是借用李某之名购买的陈述,故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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