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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权出售其共同房产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2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
原告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万元。
李大与王小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原告李一、被告李二。被告李小一系李二之子。李大于1998年10月20日去世,王小于2019年1月19日去世。
1998年王小以成本价购买了位于B市1号房屋,房屋登记在王小名下,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李大37年的工龄进行了房价款折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小购买涉案房屋时享受了折算李大的工龄这一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但王小于2013年10月21日与外孙李小一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1万元的低价(购房款并未实际支付)出售给了李小一,并由李二代理李小一办理了产权过户。
王小、李二、李小一知晓原告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中折算李大的工龄这一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到李小一名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王小、二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继承权,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曾起诉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判决驳回,但生效判决并没有否认原告有权继承李大的工龄折算这一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二、李小一辩称,李大于1998年12月去世,原告在2020年才起诉主张,超出继承时效。
二被告不具有违法行为,王小有权处分其个人财产,其自愿出售房屋,李小一自愿购买,并无违法之处。王小与单位签订房改售房合同,是否享受优惠福利是由合同约定的,是其个人事务。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不正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李大、王小系夫妻。原告李一、被告李二系李大、王小夫妇之子、女。被告李小一系李二之子。李大于1998年10月20日去世。王小于2019年1月19日去世。
位于B市1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系公房。1998年12月20日单位与王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小。王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购买涉案房屋过程中使用了已故配偶李大的37年工龄进行房价款折算,该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实际房价为35452元,公共维修基金1470元。
2000年10月王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3年10月21日,王小与李小一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10000元价格出售给李小一。2013年10月22日,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李小一名下。期间,李小一委托李二代理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
李一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诉讼,要求确认王小与李小一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李一的诉讼请求。
另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利益损失为100万元。
 
裁判结果
驳回李一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客观性、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及因果关系等。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确定被告王小作为所有权人处分涉案房屋的合法性,现原告以两被告作为房屋处置行为人诉至法院缺乏事实根据。其主张的100万元的损失亦无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侵权赔偿之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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