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一、吴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析产继承a号楼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判令房屋归刘一所有,刘一向吴三、吴四、吴五支付房屋折价款,吴二对该房屋的继承份额赠与刘一;2、要求吴三收到房屋折价款后3日内,吴三及其妻子吴六、女儿吴七将a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刘一,如不及时腾退,要求吴三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向刘一支付补偿;3、要求吴三、吴四、吴五、吴二协助刘一办理a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登记至刘一名下,因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被告五人分担。事实与理由:刘一与被继承人吴八原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长女吴四、长子吴三、次女吴五、次子吴二。吴八于1997年6月17日去世,留有a号房屋,该房屋是吴八与刘一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现由吴三及其妻子吴六、女儿吴七居住,刘一一直在外租房居住,现因年龄大行动多有不便,想搬回a号房屋居住,但多次与吴三协商,其均不同意,故诉请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吴三辩称:第一,关于房屋继承。a号房屋是当初父母吴八、刘一同意给我的,房改时全部购房款7906.35元均系我出资。父母另有坐落于b号楼房屋(以下简称b号房屋),也是父亲吴八的遗产,且购买该房屋时我出资15000元。如果对a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那么我要求对b号房屋一并进行继承分割,并要求对我在两套房屋中的出资款按照现行市场价格予以补偿。第二,关于房屋腾退。我和妻子、女儿在a号房屋居住了30多年,放置的物品很多,我的身体不好,经常要看病,搬家不方便。我自己的房屋装修至少需要2个月。刘一现在承租的房子7月底才到期。故我同意在刘一付清房屋折价款的前提下,于2019年6月底7月初左右腾退房屋。第三,关于房屋过户。我同意协助刘一办理a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过户费用应由刘一自己承担。
三、本院查明
刘一与被继承人吴八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53年结婚,育有吴四、吴三、吴五、吴二四个子女。吴八于1997年6月17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
吴八于1996年8月1日与矿务局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a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吴八名下。购房时吴三出资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共计7906.35元。诉讼中,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确认a号房屋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0万元。
刘一于2000年4月3日与矿务局签订《成本价售房买卖合同》,载明:矿务局将b号房屋出售给刘一,建筑面积46.13平方米,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151元,成本价年工龄折扣率为0.9%,实付房价款金额24096元。上述房屋购买后产权登记在刘一名下。2012年7月11日,刘一与吴二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吴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吴二名下。2012年9月,吴二办理夫妻间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吴二与妻子赵军共同共有。诉讼中,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确认b号房屋在2000年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元。
b号房屋登记档案中无房价计算表。经本院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投资部调查,该单位表示,因时间久远,无法找到b号房屋出售的相关材料,无法确定具体的房价计算方法及工龄优惠数额,但可以确定,因吴八系该单位离休干部,其妻子刘一系五七连退养人员,在计算房价工龄优惠时,仅计算了吴八一个人的工龄,刘一没有工龄。
另查,a号房屋登记档案中记载吴八参加工作时间为1948年至1979年,工龄优惠率为26%。
四、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吴八名下位于a号楼房屋归刘一所有,吴四、吴三、吴五、吴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刘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人由吴八变更为刘一,相应的过户费用由刘一负担。
五、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继承人吴八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吴八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本人去世,故吴八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为其配偶刘一,子女吴四、吴三、吴五、吴二。
关于a号房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a号房屋系刘一与吴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中应先析出百分之五十归刘一所有,其余百分之五十由吴四、吴三、吴五、吴二依法继承。因该房屋购买时系吴三出资,考虑到吴三对房屋购买时所作贡献,作为其对被继承人吴八所尽的主要扶养义务,在继承份额上给予考虑。现确定继承份额为:刘一继承和享有a号房屋产权份额60%,吴三继承该房屋产权份额13%,吴四、吴五、吴二各继承该房屋产权份额9%。吴二自愿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赠与刘一,不持异议。
刘一主张诉争房屋所有权,考虑其享有的份额及实际居住需要等因素,予以支持,确认a号房屋归刘一所有,吴四、吴三、吴五、吴二协助刘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刘一负担。刘一应当按照双方确定的房屋市场价值给付吴四房屋折价款153000元,给付吴三房屋折价款221000元,给付吴五房屋折价款153000元。因a号房屋现由吴三、吴六、吴七居住,刘一要求腾退房屋,吴三、吴六、吴七亦表示同意腾退房屋,不持异议,但刘一应当给予合理的腾退时间。刘一要求吴三在3日内腾退房屋以及逾期每日支付500元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具体腾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
关于b号房屋。因b号房屋系吴八去世后由刘一购买,产权登记在刘一名下,故该房屋不属于吴八的遗产范围。吴三要求对该房屋继承,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吴三主张对b号房屋出资15000元,系其与刘一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吴八的遗产继承无关,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