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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当有谁继承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案情简介:

  林某某,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某银行,投保泰康人寿的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险费10000元;保险单指定林某某的儿子王某某为身故受益人。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某某、丈夫王某、儿子王某某一家三口人煤气中毒身故,2月15日被亲属发现时全部死亡了,2月20日经煤气公司检测和公安机关侦察确认林某某一家系煤气管道阀门老化泄漏而导致的林某某一家人死亡。随后亲属们整理林某某的遗物中发现有一个是泰康人寿的保险单,于是亲属们持保险单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林某某的身故保险金理赔。

  案件结论:

  泰康人寿接到保险理赔申请后经审核,林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按照千里马两全保险的规定,意外身故应赔付基本保险金额×2,林某某的基本保险金额是10940元,应赔付10940元×2=21880元。在审核受益人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应当按照来确定有谁来继承这笔保险金。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关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林某某一家在煤气中毒中同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属于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推定林某某和丈夫王某先死亡,受益人儿子王某某后死亡,此保险金应当由王某某的继承人继承,王某某的第一继承人已经不存在,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共同继承。

  在泰康人寿确认受益人后很快将林某某的身故保险金21880元,均等分给了继承人王某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4人。

  案件启示:

  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金的继承中,同时会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应当仔细分辨法律落脚点,正常处理保险金的继承关系。

  本文关键词:保险金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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