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13日,陈某通过某公司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401号房屋,同时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由于龙某当时在外地,经询问征得龙某同意后,江某代龙某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当日,陈某依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及6万元居间代理费。合同签订后,依被告要求,陈某与401号房屋所属物业公司签订了《供暖费、物业费协议书》,进行了购房资格核验,并交纳了公共维修基金。二被告进行了房源核验,并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出具了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2017年2月26日江某打电话说觉得房价卖的不合适,不想再卖了。二被告突然告知陈某不想卖房,并拒绝签署《补充协议》及办理网签和过户手续,公然违背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在陈某、中介公司多次催告后依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此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3、判令二被告返还公共维修基金费用29281.74元。4、判令二被告赔偿居间代理费6万元。5、判令二被告赔偿房屋升值损失1008010元(本判决书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2、被告辩称
被告龙某辩称: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签订这个协议时,龙某并不知道。这个房屋在龙某名下,江某无权处置。定金可以退,但是双倍不同意。公共维修基金没有交到我们单位。居间代理费的损失不存在。现在的房价已经低于3月份,陈某不存在损失。
江某辩称:同意龙某的答辩意见。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不认可陈某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江某不存在违约行为。2月26日江某与陈某应该是通过电话,但江某没明确表示不想卖房,只是说房价卖低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付款时间、过户时间等都没有具体约定,该协议只是一个意向性的协议,所以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二、法院查明
2017年2月13日,经某公司居间介绍,江某以龙某(出卖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陈某(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龙某名下的401号房屋,成交价1070万元,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269万元。同时双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陈某于签约当日向江某支付了20万元定金,向某公司支付了6万元居间代理费。2017年2月13日,陈某向龙某的工作单位交纳了401号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29281.74元。2017年2月22日,龙某办理了401号房屋的《在京中央单位己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
龙某称,龙某办理央产房产权变更通知单不是为了将房子卖给陈某,而是为了向大众出售房屋,并不代表龙某对于江某将房屋卖给陈某的无权代理行为的认可。
因陈某申请,某公司工作人员到庭作证称,在我们去之前,买卖双方应该已经谈好了,我们过去就是签合同的。当天他们已经办完了物业交接手续,陈某和江某关于价款之类的都说好了。江某知道这是正式合同。签约当天我们让江某给龙某打电话确认一下房屋的价格和流程,龙某在电话里是说同意的。
三、法院判决
1、原告陈某与被告龙某、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2、被告龙某、江某向原告陈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四十万元。
3、被告龙某、江某向原告陈某返还公共维修基金费用二万九千二百八十一元七角四分。
4、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401号房屋系二被告婚后取得产权证,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属龙某个人财产,依我国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应属二被告的共同财产。对于龙某所称其对出售房屋不知情、不同意一节,江某与陈某2017年2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后,龙某在2月22日即办理了401号房屋的《在京中央单位己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江某第二天即将产权变更完毕的情况告知了某公司。龙某未举证证明其办理央产房变更手续是为了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未举证证明其曾在2月23日通知陈某说房屋买卖无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生活常识,可以认定龙某办理央产房变更手续就是为了履行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龙某对出售401号房屋给陈某一事知情。江某2017年2月13日以龙某代理人身份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均应依据该合同对陈某承担合同责任。
现二被告拒绝履行合同,陈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陈某代二被告支付的公共维修基金29281.74元属二被告因本合同获得的利益,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二被告应返还该费用。陈某要求二被告返还公共维修基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陈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居间代理费6万元的诉讼请求,首先,双倍定金已足以弥补该项损失,其次,某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龙某未出具书面文件、未签署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即促成买卖双方仓促成交,导致卖方后期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双方交易受挫并诉至法院,某公司的居间服务存在重大瑕疵,理应全额退还居间服务费,故陈某的此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某要求二被告赔偿房屋升值损失1008010元的诉讼请求,陈某未提交明确证据证明该损失实际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