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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反悔的纠纷案件——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3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8月,何某诉称:2009年3月3日,我与刘某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以125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所有的位于1903号房屋一套;双方在接到某公司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刘某于过户当日将1903号房屋交付给我;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产权过户的同时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我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但在双方约定的办理过户当日,刘某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扣押,1903号房屋未能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后,我与得到授权的刘某之妻又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其追加支付了2.5万元定金,但由于1903号房屋因刘某涉嫌刑事案件被查封,依然无法办理过户。刘某之妻于2009年5月15日向我书面承诺,在刘某获释后办理过户期间,无论市场房价涨跌,双方均不得更改原交易价格。现刘某已经获释,我和某公司多次通知刘某办理19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均遭其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协助我办理19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2、被告辩称并反诉

  我不同意何某的诉讼请求。2009年我与何某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因刑事案件被羁押,1903号房屋亦被检察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这并非我主观上刻意违约,我并不存在违约过错。我妻子出具承诺书的目的在于表明我出售1903号房屋的诚意,但我妻子多次要求何某支付全部剩余购房款,均遭其拒绝。何某前后两次共计向我支付了4.5万元购房定金,该款项与我所期待的在2009年即获得125万元购房款的合同目的并不等同。合同签订至今,1903号房屋的市场行情已然发生重大变化,合同继续履行,有违公平原则。我不同意协助何某办理19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综上,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我与何某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并解除1903号房屋的网签。

  二、法院查明

  2009年3月3日,何某与刘某在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刘某将1903号房屋出售给何某,房屋成交价为125万元,何某应向刘某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同意于居间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会同居间人完成网签手续,并会同居间人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于过户当日向何某交房。

  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何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双方又签订了《自行划转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剩余房款(不含定金):双方亲自或委托某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日,何某应支付给刘某房价款123万元。

  其后,刘某、何某双方在约定办理1903号房屋过户手续的当日,刘某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扣押,19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在该日未能办理。2009年5月14日,刘某之妻王翠霞经刘某授权,与何某前往房管局继续办理19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何某向刘某之妻王翠霞追加支付了购房定金2.5万元,但由于1903号房屋被依法查封,过户手续依然无法办理。2009年5月15日,刘某之妻王翠霞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无论市场房价涨跌,双方均不得更改1903号房屋的原交易价格,未经何某同意,刘某也不能随意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5月19日,完成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

  另查,刘某被公安机关羁押后,至2013年12月30日被释放。2014年3月3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了1903号房屋的查封。

  又查,1903号房屋的行政地址为1903号,无抵押。刘某至今未协助何某办理19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何某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刘某名下的1903号房屋。何某表示为了继续履行合同,剩余的120.5万元购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并就此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证明。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何某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一百二十万五千元;

  2)刘某于何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当日协助何某办理一九〇三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何某名下;

  3)驳回刘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何某与刘某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自行划转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何某已经履行了支付购房定金的义务,同时在庭审中表示,其同意一次性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并向提供了相应的财产证明。刘某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何某办理1903号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关于刘某所述何某应在《承诺书》出具时支付全款的上诉理由。因刘某之妻所称《承诺书》出具时何某应支付全款,与《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不符,又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故刘某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刘某所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行为无效、应审查何某购房资格,如何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则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上诉理由。《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系2009年3月3日签订,因当时北京市尚未出台限购政策,何某当时具有购房资格,故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行为的效力并不影响本案《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

  关于刘某所述自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至2014年3月3日1903号房屋被解除查封,房屋价格发生巨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刘某明显不公平,造成不公平的原因是刘某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故应解除《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诉理由。《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长时间无法履行完毕,系因刘某被刑事羁押及其房屋被查封所导致。虽然自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至房屋被解除查封,房屋价格变动极大,但期间刘某可以采取要求解除合同等方式避免将来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且刘某之妻代其出具《承诺书》时已经对房价变动有一定预期。故刘某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造成不公平的原因是刘某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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